第一條本局車輛由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含租用車輛)。
第二條汽車主要用於局機關正常業務工作等合理用車。
第三條實行領導派車制度。派車的原則是保證公務用車、正常業務工作用車、緊急用車等,其他一律不得派車。
第四條駕駛員要注意節油,車輛需加油時應提前向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及財務科人員統一加油,駕駛員不得自行加油(特殊情況除外),租用車輛由辦公室聯絡租車公司,進行加油。
第五條汽車的維修由司機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然後由辦公室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示,同意後由辦公室及財務科負責具體汽車的維修事宜,租用車輛按照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六條駕駛員要做到不參政議政,應主動迴避領導辦公場合,迴避不了的要做到不插言、不參與意見,不有意為他人說情,要注意保密,知道的政務內容不外傳。
第七條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後駕車。酒後駕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責任由司機個人負責。
第八條駕駛員要及時清理車輛衛生,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及時檢查、排除故障,使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的效能狀態。發現本人處理不了的情況,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
第九條駕駛員要保證局公務用車,做到隨叫隨到。乘車外出工作時,需要短時間等候的,駕駛員不要離開車輛;需要較長時間的,駕駛員要按與出行人員約定的時間提前到達。因駕駛員個人因素不能按時出車的,出現一次給予警告;出現兩次扣發當月工資;出現三次停止工作。
第十條嚴禁駕駛員違章駕車,發生違章駕車造成後果由其本人承擔,罰金及相應的處罰均由司機本人負責。
第十一條未經領導同意不準私自出車,私自出車的,發現一次對駕駛員進行警告;發現兩次扣發當月工資,發現三次,停止工作。駕駛員私自出車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後果自負,造成車輛損壞的均由個人負責賠償修復,造成駕駛員和乘員人身傷亡的,不按因公傷亡處理。
第十二條車輛要及時入庫,嚴禁在非工作期間將車輛停放庫外。嚴禁車輛在庫外過夜,因未能及時入庫而造成車輛損壞,由駕駛員負全責;造成車輛丟失,視情節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租用車輛按照公務用車制度執行,並詳細記錄出車單、加油記錄,簽訂好租車協議。
第一條本局車輛由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含租用車輛)。
第二條汽車主要用於局機關正常業務工作等合理用車。
第三條實行領導派車制度。派車的原則是保證公務用車、正常業務工作用車、緊急用車等,其他一律不得派車。
第四條駕駛員要注意節油,車輛需加油時應提前向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及財務科人員統一加油,駕駛員不得自行加油(特殊情況除外),租用車輛由辦公室聯絡租車公司,進行加油。
第五條汽車的維修由司機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然後由辦公室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示,同意後由辦公室及財務科負責具體汽車的維修事宜,租用車輛按照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六條駕駛員要做到不參政議政,應主動迴避領導辦公場合,迴避不了的要做到不插言、不參與意見,不有意為他人說情,要注意保密,知道的政務內容不外傳。
第七條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後駕車。酒後駕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責任由司機個人負責。
第八條駕駛員要及時清理車輛衛生,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及時檢查、排除故障,使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的效能狀態。發現本人處理不了的情況,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
第九條駕駛員要保證局公務用車,做到隨叫隨到。乘車外出工作時,需要短時間等候的,駕駛員不要離開車輛;需要較長時間的,駕駛員要按與出行人員約定的時間提前到達。因駕駛員個人因素不能按時出車的,出現一次給予警告;出現兩次扣發當月工資;出現三次停止工作。
第十條嚴禁駕駛員違章駕車,發生違章駕車造成後果由其本人承擔,罰金及相應的處罰均由司機本人負責。
第十一條未經領導同意不準私自出車,私自出車的,發現一次對駕駛員進行警告;發現兩次扣發當月工資,發現三次,停止工作。駕駛員私自出車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後果自負,造成車輛損壞的均由個人負責賠償修復,造成駕駛員和乘員人身傷亡的,不按因公傷亡處理。
第十二條車輛要及時入庫,嚴禁在非工作期間將車輛停放庫外。嚴禁車輛在庫外過夜,因未能及時入庫而造成車輛損壞,由駕駛員負全責;造成車輛丟失,視情節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租用車輛按照公務用車制度執行,並詳細記錄出車單、加油記錄,簽訂好租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