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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趨緩,多個省份相繼迎來返校復課。然而,在復課過程中,浙江、河南、湖南三地,陸續發生了三起初三學生跑步猝死事件。4月14日,溫州市第二實驗中學開學第二天,為了讓學生恢復性的鍛鍊,學校組織初三11個班級近500人在操場跑1500米。一名未滿16週歲男學生,在進行集體跑步活動中暈倒,緊急送醫院後,搶救無效身亡。4月24日下午,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某中學的初三學生小李,在下午2點的體育課上,跑步時突然後仰摔倒猝死,鼻子和嘴裡都是血,送到醫院時已無生命體徵。學生父親猜測孩子猝死的原因是因為戴口罩跑步,後調看監控,果然如他所料。4月30日下午,湖南長沙湘郡未來實驗學校一名學生上體育課中猝死。知情人士透露,該學生是在初三體考一千米測試時戴著N95口罩,呼吸不暢引發的猝死。雖然目前不能斷定溫州那名學生的運動猝死是否與戴口罩有關,但一條條年輕、鮮活的生命就這樣沒有了,真是令人無比惋惜與痛心。在為此深表惋惜與痛心的同時,花季少年因戴口罩上體育課猝死的事情也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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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Lance課堂

    現在雖然處於疫情防控期間,但學校選擇開學,說明疫情已得到了基本控制,或者說在校園內發生疫情感染的風險性很小。教育主管部門也沒有要求學生在跑步過程中戴口罩,而是學校領導和體育老師不懂科學造成的事故,學校體育老師,能夠預料到學生戴口罩跑1000米或者1500米可能會出現的情況,由於學校疏忽大意或者監管不力導致事故發生,學校應當為此類事故負責。

    不要說戴口罩跑步,就是沒戴口罩跑步,學生因跑步而猝死,學校也要負一定的責任。因為絕大部分初中學生為未成年人,他們進入校園後,學校就應當為學生的生命安全負責。如果學校沒有盡到監管義務,肯定要對學生的死亡負責。即使學校盡到了監管義務,由於學生跑步猝死在學校內,學校或多或少都脫不了關係。

  • 2 # 琳曦愛生活

    肯定要擔負一定的責任。學生進到學校後,挍方對學生有監督保護其安全的責任,對一切傷害學生的不安全因素都應防範和制止。讓學生戴口罩跑步,極易造成其缺氧發生危險,這是校方疏忽造成的,故應承擔相應責任。切記,戴口罩不要做劇烈的運動。

  • 3 # 靜謐的湖水

    負責,當然負責,必須負責,具體情況,看法律法規與生活道德如何界定!這是一條生命,雖然學校沒有直接干預,但生命最大。

  • 4 # 三水三心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各地的學生長時間宅在家裡。結果,期盼已久的復學開始不久,竟然有3名學生在跑步的時候猝死!

    鮮活的生命,如花的生命,就此離去,實在是讓人悲痛!

    河南周口猝死的學生,已經獲得37萬的補助(不叫做“賠償”),湖南長沙是否賠償或者補助,暫時沒有正式訊息。

    先來看學校有沒有責任。

    由於這兩名猝死的學生都是初三的學生,依法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說學校有責任,那麼,就應該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所謂的“教育職責”,指的就是跑步之前,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所謂的“管理職責”,指的是對跑步的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秩序維護,事發後及時採取適當的措施。

    現在的焦點是,“戴口罩跑步”與猝死之間有怎樣的聯絡。

    首先就是,戴口罩跑步是不是學校的強制要求。客觀地說,由於疫情的影響,各地在沒有接到新的指令之前,都是按照上級的規定、要求或者建議,讓所有的師生都戴口罩的。比如,教育部王登峰在4月23日是這樣說的:

    在低風險的地區、在學校教室裡上課是一個聚集性非常強的場所,要求必須戴口罩。在戶外、運動場、人員沒有那麼多,而且人和人之間間隔比較大的情況下是可以不戴口罩的。

    請注意,室內是“必須戴”,室外是“可以不戴”——那也就是說,學生跑步的時候,戴也可,不戴也可以——自然,在這一點上,學校是沒有錯誤的。

    既然沒有錯誤,又為什麼要承擔責任?

    如果學校沒有制止也沒有要求學生戴口罩,而學生出現猝死,這就一定是口罩的關係嗎?

    關於“天熱戴口罩跑步引發猝死”的說法,有關專家是這樣說的:

    4月30日,陝西中醫藥大學教授曹蘭秀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認為戴口罩跑步和猝死之間沒有必然聯絡。“戴口罩跑步一般99%的情況都不會引起猝死。”曹蘭秀表示:“這名學生如果呼吸困難,他自己可以自主呼吸,而且他是有自主意識的,他不可能帶著口罩一直憋著到心臟猝死了。”

    也就是說,學生戴口罩跑步,學校沒有制止,並非學校的錯,不需要負責;如果真懷疑跑步與猝死之間有必然的聯絡,也應該通過進一步的檢驗,來確定死因,進而判斷責任。

    當然,學校現在已經成了無限責任公司,只要在學校發生了意外,學校都有不能推脫的關係,所以,大概率認為,其他兩名學生的家長,也都會得到名為“補助”“人道主義補助”之類名目的錢款。但客觀上說,這對教育,毫無好處。

    所以,在一篇文章中,筆者就建議,國家可以設立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補償的基金,在學校無責的情況下,給家長一些撫慰。但前提就是,只要學校無責,就絕對不能用各種名義來補償,不然,最終的結果,就是大鬧大得,小鬧小得,不鬧不得!

  • 5 # 繆老師妙筆生花

    4月14日,溫州一名男生,跑步時暈倒送醫搶救無效身亡;4月24日,河南周口初三學生在跑步時摔倒猝死;4月30日湖南長沙初三學生體育課戴N95口罩進行一千米跑步體考測試的時候猝死。

    從責任認定方面來看,學校和教育局都難逃責任,上課的體育老師也負有監督不力的責任。但我們也要認識到:雖然必須要負上責任,但也不能簡單認定學生猝死,就是因為戴口罩的原因。同時上體育課的孩子們很多,發生猝死的少之又少。具體的死因需要通過醫學鑑定才能來判斷。

    至於學校應該揹負哪種責任,如何在事後進行處理,就要看學校的“過失”程度了。這是一個非常嚴謹的法律問題,作為教育者我沒辦法去詳細分析。

    醫學專家曾經明確表示過:戴口罩進行劇烈的運動,對人的心肺功能有巨大傷害。他們對於疫情期間如何佩戴口罩也曾有過明確的建議,那就是在人員並不密集的場所是可以不戴口罩的。

    近期教育部也已經做出了迅速的反應,要求各地叫停體育課戴口罩的管理規定。這也給我們的學校提了個醒:在疫情防控方面,該嚴的一定要嚴。但不能過於謹小慎微。尤其是在讓學生進行體育鍛煉的時候,可以合理管控分小班進行活動,保持孩子們之間的距離,這種情況下,是完全可以摘掉口罩的。

    有人說學生猝死是因為中考體測,我認為這種歸因方法過於簡單。不能因為極小概率的事件就否定一項教育政策。歸根結底我們的孩子需要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沒有個好身體,怎麼承擔建設祖國的重任,你說呢?

  • 6 # TV法律微服務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學校對在校學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承擔過錯責任。它適用的前提是:有過錯,才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沒有過錯,則無需承擔責任。具體到學校的過錯,一般是指學校在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中的瀆職、失職行為。

    對於學生的正常運動,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專案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所以,學校在疫情期間安排學生戴口罩長跑,因為戴口罩同時劇烈運動,導致口罩影響氧氣的正常攝入,成為孩子猝死的一定誘因,可以認定學校存在過錯。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本條規定,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因為過錯或者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應當由所在單位也就是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也就是說如果在事件中教師存在瀆職、失職,可對其給予行政處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教師實施與工作無關的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損害的,由教師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學生上體育課的猝死,需要更多的調查和研究才能下結論,而不能把死因簡單歸咎於戴口罩或者簡單的甩鍋給學校和老師。但是,戴口罩上體育課,顯然對身體不利需要糾正。另外,學校的管理也應當細化,對所有學生的健康情況有詳細瞭解,區分對待。同時,也希望學校做好急救的準備工作,包括急救常識訓練、校醫配備和器材、裝置,運送學生就醫的交通工具,以及120急救的呼應渠道。如此方能減少學生上體育課時的運動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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