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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816953435930

    一、口腔綜合治療臺

    至少設口腔綜合治療臺1臺。

    二、人員

    (一)醫師。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2.每增設2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口腔醫師。

    3.設4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二)護士。

    1.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

    2.每增加3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註冊護士。

    三、房屋

    (一)設1臺口腔綜合治療臺的,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設2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每臺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

    (二)診室中每口腔綜合治療臺淨使用面積不少於9平方米。

    (三)房屋設定要符合衛生學佈局及流程。

    四、裝置

    (一)基本裝置。

    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淨化裝置、高壓滅菌裝置。

    (二)急救裝置。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綜合治療臺單元裝置。

    牙科治療椅(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臺,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吸唾裝置1套,三用噴槍1支,醫師座椅1張,病歷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診療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臨床檢驗、消毒供應與其他合法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化驗室和消毒供應室裝置。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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