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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摩文律師事務所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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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態度河2020
有些含糊,很難理解。
集體土地在法律上有村民自用的宅基地,集體組織自用的輔助用房(分田到戶之前)自行建設為集體財產,法律不干涉。
改革前後至今,集體土地上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法律上是空白的。
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徵地後轉國有才能獲得使用權…申報…建設…使用。
沒有經過全流程通過的建築可視為違建。房產證是合法的最終依據。
08年下達的城鄉規劃法,08年之前建房要根據當地當年實際建房政策,08年前各地方法律規定有些許不嚴謹,隨著時間的推移,政策的改變,是政府性國家性的,遇徵拆情況造成損失國家會相應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