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場所區域的含義,是對該地區實際存在危險可能性的量度,由此規定其可適用的防爆型式。國際電工委員會/歐洲電工委員會劃分的防爆區域為:
1.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0區: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也可以說:連續地存在危險性大於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1區:在正常執行時,可能出現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也可以說:斷續地存在危險性10~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2區:在正常執行時,不可能出現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並且也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也可以說:事故狀態下存在的危險性0.1~10小時/每年的區域;) 中國劃分的有效區域和以上相同。
2.可燃性粉塵環境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20區:在正常執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和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21區:在正常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和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或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連的場所、出現粉塵層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和物的場所。 22區: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雲偶爾出現並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可燃性粉塵雲偶爾出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並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和物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為21區。
危險場所區域的含義,是對該地區實際存在危險可能性的量度,由此規定其可適用的防爆型式。國際電工委員會/歐洲電工委員會劃分的防爆區域為:
1.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0區: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也可以說:連續地存在危險性大於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1區:在正常執行時,可能出現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也可以說:斷續地存在危險性10~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2區:在正常執行時,不可能出現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並且也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也可以說:事故狀態下存在的危險性0.1~10小時/每年的區域;) 中國劃分的有效區域和以上相同。
2.可燃性粉塵環境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20區:在正常執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和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21區:在正常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和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或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連的場所、出現粉塵層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和物的場所。 22區: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雲偶爾出現並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可燃性粉塵雲偶爾出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並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和物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為21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