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直接看哪些情況下學校沒有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總結,可以這麼說,只要是學校範圍內的,學校幾乎都有責任,這不是講理與否,就是這麼規定的。其中,特別的勞動中的問題是肯定在學校職責內部,因為這屬於班主任工作,指導安排學生進行勞動。這個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太大了,幾乎只要是在學校裡就一定有責任,問題只是什麼樣的責任而已。
直接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直接看哪些情況下學校沒有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總結,可以這麼說,只要是學校範圍內的,學校幾乎都有責任,這不是講理與否,就是這麼規定的。其中,特別的勞動中的問題是肯定在學校職責內部,因為這屬於班主任工作,指導安排學生進行勞動。這個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太大了,幾乎只要是在學校裡就一定有責任,問題只是什麼樣的責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