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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諾貝爾和平獎(Nobels fredspris),是由瑞典發明家阿爾弗雷德·諾貝爾於1895年所創立的諾貝爾獎,由挪威諾貝爾委員會選出得主,每年12月10日頒發。

    根據諾貝爾的遺囑,和平獎的宗旨是表彰“為促進民族國家團結友好、取消或裁減軍備以及為和平會議的組織和宣傳盡到最大努力或作出最大貢獻的人”,但該獎項也可以授予符合獲獎條件的機構與組織。

    根據諾貝爾的遺囑,諾貝爾和平獎不應該與其他四個獎項一起在瑞典頒發,而是應該在挪威首都奧斯陸。和平獎的評獎委員會是由5人組成的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其成員由挪威議會任命。

    以下是諾貝爾和平獎部分遺囑譯文和手稿

    以下是諾貝爾和平獎百年曆史的延伸資料:中共中央黨校教授劉炳香在其博士論文中,把諾貝爾和平獎百年的歷史分為四個時期,分別介紹了每個時期諾貝爾和平獎的發展狀況及主要特點,對所涉及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作出了簡要介紹。

    第一個時期是1901-1918年。一戰結束之前的諾貝爾和平獎主要側重於對有組織的和平運動領袖及國際法學家的獎勵。這一時期有關諾貝爾和平獎的爭論與人道主義有關,即人道主義是否有助於和平。諾貝爾和平獎委員會對此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

    第二個時期是1919-1943年。兩次大戰期間,特別是1920年代,與歐洲民間及外交界普遍的和平預期相呼應,諾貝爾和平獎委員會透過頒發和平獎而表現出對國際和平機制建設的熱情,但脆弱的國際和平機制並沒有經受住國際政治現實的考驗,此間的部分諾貝爾和平獎也沒有經受住時間的考驗。

    第三個時期是1944-1990年。二戰後不久,隨著以美蘇為首的東西方陣營的成立,整個世界處於冷戰的陰影之下,諾貝爾和平獎的頒發也不例外。斯大林國際和平獎(後改為列寧國際和平獎)一度與諾貝爾和平獎在意識形態領域內形成“兩極”對立狀態。此間的諾貝爾和平獎出現了一個新的動向,那就是對人權的關注。與此同時,諾貝爾和平獎委員會對核裁軍的態度也逐漸由支援西方國家立場向完全反對核軍備競賽轉變。

    第四個時期是1991年至今。冷戰之後,諾貝爾和平獎委員會對“和平”的理解更為寬泛了,一些“問題領域”如發展問題、環境問題也成為諾貝爾和平獎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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