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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又來二的霸坐天下。 剛出來冒泡的霸坐女讓人覺得社會風氣應該有道德認知了。 我們的鐵路部門是否應從這個小事〈和罪犯比〉抓起。讓好人守規矩更好。讓壞人知道什麼是處罰。不能讓好人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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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俠探西蒙

    隨著高鐵霸座男的曝光並引起社會上廣泛的關注,類似事件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了大家的視野中。有不買票硬坐別人座位不起來的,有腳丫子翹到前面座椅上怎麼勸說也不放下的,還有買了票不按座位號入座強詞奪理的,簡直層出不窮。

    我並不認為華人整體素質就比別華人差,但華人裡面低素質人群所佔比例也肯定不會比別國低。考慮到中國龐大的人口基數,類似的事件就會顯得何其多也。

    那麼遇到這種事情該怎麼辦?這是大家普遍關心的。畢竟乘坐高鐵是每個人都會經歷的,萬一倒黴遇上這麼一位該怎麼辦?

    雖然我認為應該首先尋求高鐵乘務人員的幫助,但影片上的情況咱們也都看到了,乘務人員對這樣的賴皮顯得辦法不多。究其原因,我認為是目前還缺少應對這種賴皮的詳盡的有力的法規。

    對待這樣的人,首先就該賦予乘警權力,在勸說無果的情況下,乾脆利落的給他們上了背拷,然後關到高鐵專門的禁閉室,下車後移交公安機關,並加大後續處罰力度。

    不這樣,那麼吃虧的將永遠是老實人,而且還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加以效仿。

  • 2 # 大叔探保

    必須要加大處罰力度!

    現在距離高鐵霸座男事件發生不足一個月的時間,就發生了高鐵霸座女的現象。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的發生?一方面,是因為某些人的素質是極其低下。而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對於這塊懲罰力度不夠。之前霸座男引發了很大的社會反響,也僅僅是處罰200元,限制其乘坐高鐵一段時間。而過了這段時間,他或許還會再犯。

    而高鐵霸座女之所以這名蠻橫囂張,就是因為她知道反正霸座也沒有什麼太大的處罰結果。看過影片的應該都知道,在接近2分鐘的時間裡面,霸座女一直在強調座位就是自己的,指責為什麼不把號碼寫在座位上面。實際上,高鐵行李架上面的標示寫的很清楚好吧?

    做車窗的就是14F的座位,做過道的就是14D,這有什麼難理解的嗎?如果你不理解,當列車員指出要按照上面的要求做的時候,為什麼你不讓座?別人都能夠座對,為什麼就你座不對?知道自己坐錯以後還強詞奪理,拒不讓座,這種態度和行為一定要重罰。

    所以,支援將這位高鐵霸座女嚴懲,不嚴懲的話後面還會有第二個、第三個高鐵霸座女出現。您支援對這種行為應該嚴懲嗎?

  • 3 # 牛頭馬面兩鬼

    看到這些霸座男女就讓人生氣,必須的加大力度,像這種霸座行為應該是拉入禁坐飛機和列車的黑名單,也應該分為一年,二年,三年…………禁購票,而不是禁購票180天,這樣太輕了,不能保證別的旅客的正常乘車。

    前有孫博士裝病霸座,被處以180天禁購列車票,顯然太輕了,還有一個好處是孫先生並沒有覺得什麼大不了,當起了網紅,既然真的坐上輪椅調侃起了網友,讓人大跌眼鏡。

    其實在孫博士霸座當初,很多網友就已經預知會出現更多霸座的人,上次是孫博士裝病座霸座,這次竟然出現一個美女霸座,她的理由是座位上又沒寫清座號,想坐就坐哪,你管不著,全車廂的乘客都能對號入座,難道就你看不慬車票座號,這次不是裝病是裝傻。

    以前總覺得少點什麼,這下總算男女都有霸座的了,配齊了,男女搭配幹活不累,被你們新婚快樂,心想事成,想當網紅就是這麼簡單,這種事再不好好加大力度控制,很多人都想去當網紅,霸座的成本太低。

  • 4 # 瀟灑人玍

    罰200元,太輕了,應該限制他坐高鐵,看她下次還敢不敢,這人都不能慣著,蹬鼻子上臉,還能上房揭瓦呢。以後大家是不是可以沒有買臥鋪的座,就可以去臥鋪車廂了,佔用別人的位置,那樣,豈不是都亂套了,誰想坐哪就能坐哪呢,鬧呢,應該對他加大懲罰力度,警示他人

  • 5 # 正義主張

    在影片中,處理此次事件的那個人,如果是一名乘警,乘警應該當場明確她的座位到底是哪一個,然後令其換到她車票所標明的座位,如果她再胡攪蠻纏,乘警應該當即將其強行帶離到列車警務室進行批評教育。如果這個女人再不知悔改,可將其在下一站依法進行拘留。在整個事件的影片中我們聽到乘警處理的軟弱無能,沒有體現出執法機關的威嚴,才導致這個十惡不赦的女人如此猖狂的挑戰中國的法律和道德底線,在處理這個女人的同時,強烈建議將這名處理不當的乘警給予處分並調離工作崗位,如果這是名乘務員,在他勸阻無效的情況下,他應該將此次事件交給乘警依法處理,對擾亂鐵路公共秩序者,必須拘留

  • 6 # 使用者1004713281060

    還怎麼加大,不至於判刑吧。問題不在於事後的處罰力度,而是要當場處置。這樣對誰傷害都不大,又能有效制止這種行為的發生。舉個不恰當的例子,比如兩個人吵架,如果警察在場,並及時制止,能有多大點事。但如果不管,兩人後來打起來了,並一方將另一方打死了,再追究起來,打人者也被判死刑,這不是對兩方都不是好的結果嘛。為何要等事情發展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才管呢?我想鐵路部門也不缺那點罰款吧?所以,在有執法人員的情況下,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才是最明智的選擇。你們說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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