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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匯票付款人在票據上承諾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並將該種意思表示記載在票據上的一種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所特有的一種制度。在票據法上,匯票付款人並不因為發票人的付款委託成為當然的匯票債務人,必須有承兌行為。付款人一經承兌,就叫做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是一種附屬的法律行為,目的在於使付款人到期負擔票面金額的支付義務。因此,付款人在承兌後,必須依照票據上的記載內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即使發票人未向付款人供應資金,也不能成為向持票人抗辯的理由。如果承兌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雖然是原發票人,亦應就票據金額直接請求支付。承兌需作提示,由承兌人依法定的方式記載有關內容。大多數國家的票據法要求既要註明“承兌”字樣,又要簽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國《1882年匯票本票法》第17條中規定:承兌“必須書寫在匯票上,並經付款人簽名。僅有付款人的簽名而無其文句的,足以構成承兌”。《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5條第1款也規定:“承兌應在票據上作成。由付款人記載‘承兌’或同義的字樣,並簽名”。同時該款規定:“付款人僅在匯票正面簽名者視為承兌”。美國票據法的規定有所不同,僅要求承兌用簽名表示。《美國統一商法典-票據編》第3-410條第1款中規定:“承兌必須在匯票上書面作出,且需僅由付款人的簽名構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頭表示承兌,或在票據以外的檔案上作出承兌,都不發生承兌的效力。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商業承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即為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兌,也可由付款人出票並承兌。商業承兌匯票業務僅限於人民幣,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每張匯票的金額一般不超過五千萬元。 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不同,決定了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信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信用。目前銀行承兌匯票一般由銀行簽發並承兌,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不透過銀行簽發並背書轉讓,但在信用等級和流通性上低於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辦理貼現的難度較銀行承兌匯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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