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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exu027

    不可以,公安立案偵查是國家公行為,是不允許當事人協商的。故意傷害是屬於公訴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式,就不允許當事人進行撤訴,但是若傷害程度為輕傷以下,當事人可以進行調解,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關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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