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測繪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測繪勘察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負責組織城鄉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統籌城鄉規劃和建設發展、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國土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土地資產經營戰略研究,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統籌土地資產經營管理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等。
(三)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和統籌協調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測繪勘察事業發展規劃等,並組織報批、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綜合協調歷史文化區域保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風景名勝區、綜合交通體系、市政公用設施等規劃,指導編制鄉鎮、村莊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保護、高產農田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等規劃,組織、指導編制區、鄉級土地利用規劃;負責以上各類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組織編制、修訂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土地利用及儲備供應、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編制、基礎測繪等年度計劃;參與擬訂城鎮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等年度建設計劃;參與重大建設專案的前期研究工作。
(六)負責耕地保護和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擬訂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措施;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高產農田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工作。
(七)負責規劃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依法高效辦理各類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交通、市政及其它工程設施,下同)的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八)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工作。負責各類建設工程的用地預審和下達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工作;組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報批工作;稽核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方案。
(九)負責土地資產經營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轉讓及土地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基準地價;負責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和土地儲備供應管理工作;對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進行監督管理。
(十)負責土地權屬管理。負責土地權屬確認、登記、核發證書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
(十一)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管理,依法高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指導街鎮鄉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地質礦產資源管理。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管理地質勘察成果和地質資料,組織實施地質災害評估防治、礦區環境治理和地質遺蹟保護;負責探礦權、採礦權、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十三)負責測繪勘察管理。負責測繪專案登記,管理測繪市場、地理資訊市場和測繪成果;負責測量標誌的使用核准和保護工作,監管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及登載;組織開展規劃勘察、基礎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工作;負責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審批。
(十四)負責檢查街鎮鄉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監督街鎮鄉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作各項程式的實施;負責街鎮鄉個人建房的稽核報批工作,指導街鎮鄉建立依法規範的個人建房土地報批機制。
(十五)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批後執法管理,查處建設工程核位放線至規劃驗收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會同城管部門查處其它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國土資源、測繪勘察執法監察,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六)負責全區基礎地理資訊的收集整理、系統建設及開發利用;負責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測繪勘察方面的資訊化建設、新技術推廣運用工作;負責規劃展示工作。
(十七)負責國土資源和規劃方面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局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等依法行政相關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訪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局系統績效目標、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宣傳教育、財務審計、綜合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收取、代收有關費用。
(十九)承擔區規劃委員會、區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測繪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測繪勘察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負責組織城鄉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統籌城鄉規劃和建設發展、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國土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土地資產經營戰略研究,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統籌土地資產經營管理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等。
(三)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和統籌協調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測繪勘察事業發展規劃等,並組織報批、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綜合協調歷史文化區域保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風景名勝區、綜合交通體系、市政公用設施等規劃,指導編制鄉鎮、村莊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保護、高產農田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等規劃,組織、指導編制區、鄉級土地利用規劃;負責以上各類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組織編制、修訂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土地利用及儲備供應、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編制、基礎測繪等年度計劃;參與擬訂城鎮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等年度建設計劃;參與重大建設專案的前期研究工作。
(六)負責耕地保護和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擬訂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措施;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高產農田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工作。
(七)負責規劃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依法高效辦理各類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交通、市政及其它工程設施,下同)的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八)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工作。負責各類建設工程的用地預審和下達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工作;組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報批工作;稽核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方案。
(九)負責土地資產經營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轉讓及土地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基準地價;負責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和土地儲備供應管理工作;對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進行監督管理。
(十)負責土地權屬管理。負責土地權屬確認、登記、核發證書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
(十一)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管理,依法高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指導街鎮鄉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地質礦產資源管理。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管理地質勘察成果和地質資料,組織實施地質災害評估防治、礦區環境治理和地質遺蹟保護;負責探礦權、採礦權、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十三)負責測繪勘察管理。負責測繪專案登記,管理測繪市場、地理資訊市場和測繪成果;負責測量標誌的使用核准和保護工作,監管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及登載;組織開展規劃勘察、基礎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工作;負責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審批。
(十四)負責檢查街鎮鄉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監督街鎮鄉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作各項程式的實施;負責街鎮鄉個人建房的稽核報批工作,指導街鎮鄉建立依法規範的個人建房土地報批機制。
(十五)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批後執法管理,查處建設工程核位放線至規劃驗收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會同城管部門查處其它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國土資源、測繪勘察執法監察,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六)負責全區基礎地理資訊的收集整理、系統建設及開發利用;負責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測繪勘察方面的資訊化建設、新技術推廣運用工作;負責規劃展示工作。
(十七)負責國土資源和規劃方面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局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等依法行政相關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訪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局系統績效目標、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宣傳教育、財務審計、綜合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收取、代收有關費用。
(十九)承擔區規劃委員會、區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