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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璧山區發生一起居民飲用自配藥酒中毒事件。當日中午,該區來鳳街道居民任某在街道一飯店舉辦生日宴席,期間,任某自帶自配藥酒在席間飲用。飲用該酒的人員隨後身體出現程度不同的不適症狀,隨即送醫院急救。截至當晚23時,15名送醫人員中,已有5人死亡,5人正在搶救,5人病情相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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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輝律師

    事件背景

    重慶市璧山區發生一起居民飲用自配藥酒中毒事件,該區居民任某在街道一飯店舉辦生日宴席,期間,任某自帶自配藥酒在席間飲用。飲用該酒的人員隨後身體出現程度不同的不適症狀,隨即送醫院急救。15名送醫人員中,已有5人死亡,5人正在搶救,5人病情相對穩定。初步判斷系自配藥酒導致中毒。

    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自帶藥酒在飯店吃飯出現較多飲酒人中毒情況,共15名送醫人員中,已有5人死亡,5人正在搶救,5人病情相對穩定,製藥酒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任某自制了藥酒,他本應當知道自己配製的藥酒成分含有毒性,卻過於輕信在宴請賓客中,將藥酒給眾多人服用,致使15人出現不良反應,造成5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涉嫌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製藥酒人在未確保自己所泡製藥酒無危害的情況下將藥酒提供給他人飲用的行為,存在過錯,應當相應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受害賓客家屬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

    一般情況下,因為是在飯店發生意外事件,雖然最終查明是由顧客自帶藥酒飲用出事,但是飯店應該盡一些積極救治的義務,比如及時撥打急救電話等,飯店老闆通常不需承擔責任。

    自制藥酒務必小心,以免發生意外

    自制藥酒裡面都會加一些中醫不建議吃的藥,甚至裡面還有醫院認定的有毒性的藥,在每個人身體情況不一樣的情況下,不要喝別人泡的藥酒,以免藥酒中毒,危害健康和生命安全,藥酒未經檢驗藥性極不穩定,應避免飲用,以防發生意外。

  • 2 # 法海一粟

    2、法律分析。

    (1)酒樓老闆沒有責任。一是涉案藥酒不是酒樓提供的。根據訊息,該藥酒由參加宴會的任自帶。二是酒樓沒有過錯。因為酒樓不禁止客人自帶酒水並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三是受害人的死亡與酒樓沒有因果關係。因為受害人死亡原因在於飲用了涉案藥酒,而與酒樓本身提供的飯菜沒有關係。因此,酒樓及老闆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2)任某的責任。毫無疑問,自帶藥酒的任某應當為本次事故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這裡所說的法律責任應當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2)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相對比較簡單,因為受害人飲用任某提供的藥酒後產生了死亡的後果,僅此一點,即可認定任某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對於無需再從法律上進行繁瑣的論證。訊息中沒有提到任某飲用涉案藥酒後的後果,因此,這裡僅僅做一個推測。即,如果任某也因為飲用涉案藥酒而死亡的話,那麼,上述所謂法律責任的分析,也只僅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了。因為法律不能讓一個死人去承擔法律責任的。

    3、本案啟示。中國民間素有自制藥酒進行養生的習慣。本案告訴人們這樣一個道理:

  • 3 # 李子183703299

    自帶的,只要老闆及餐館工作人員未新增有毒或新增雖無毒但與所帶藥酒混合後反應而生成有毒成分的,就與老闆無絲毫關糸。

  • 4 # 老太愛時尚

    我個人覺得沒責任。又不是酒樓提供的,是自帶的,責任應自負,要讓酒樓擔責不公平,沒理由。有的酒樓規定不讓自帶水酒,有人帶了酒樓沒勸阻,就要負一定責。

  • 5 # 滬漂王大毛

    首先我覺得這個問題問的很莫名其妙,你自己喝藥酒毒死了,和酒樓老闆有毛線關係,要負起刑事責任的是給其他人喝酒的這個人!而不是酒樓老闆,酒樓老闆最多就是幫助把病人送到救護車什麼的,這也只是出於人性,而不是義務!

    事件簡述:

    (1)該事件發生在重慶市一個酒樓裡面,居民任某過生日在辦宴席。

    (2)本來開開心心的過生日,結果任某拿出了自己釀製的藥酒。

    (3)說時遲那時快,凡事喝了酒的人身體都產生了不適,已有5人死亡,5人正在搶救,5人病情相對穩定。

    這樣的事情其實是我們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場景,本來慶祝生日是一件大家都覺得開心的事情,可是現在出了五條人命,估計任某自己也悔青了腸子、可是又有什麼辦法呢?

    目前初步判斷是任某的藥酒的問題,所以任某必須負責任,任某自己並不能確保自己所泡製藥酒無危害就將藥酒給別人飲用了,結果出現了意外,這個行為本來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大貓想要給大家說的是,一般不要聽信別人製藥酒的偏方什麼的,因為某些東西放在一起可能就會發生化學反應然後產生有毒物質,或者有些東西本身就有毒性,所以要喝藥酒的話還是去買一些有保障的藥酒吧,自制的還是別喝為好!

  • 6 # 邊河靜靜流1

    我認為食客自帶藥酒飲用後出現中毒,酒店老闆沒有責任。

    悲劇發生在5月3日,重慶市壁山區來鳳街,居民任某辦生日宴在一家飯店慶祝。飲用自制藥酒後,15人明顯不適,送到醫院搶救,截止當晚23時,5人不幸死亡,5人病情嚴重在搶救,5人情況穩定。

    悲劇發生後,壁山區政府高度重視,走訪食客群眾,取材留樣化驗,事故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網路圖片)

    在這個悲劇裡,沒有飲酒的食客沒有出現問題,飲酒食客出現問題,顯然不是酒店飯菜原因。

    至於帶著自制藥酒,也不是酒店不能提供酒造成,是任某自己要帶去供大家飲用的。

    我認為店家沒有任何責任。不要一出事情就想到怎樣推脫責任和怎樣讓別人買單,這種社會慣性思路讓人悲哀。

  • 7 # 黑哥151052942

    那就要看酒店規沒規定不準自動酒水了,如果有,你自己帶了,酒店也不能不讓你喝自帶酒,因為顧客就是上帝,是你想顯擺那還有辦法?自己自認倒黴吧。

  • 8 # 李濤律師

    我們回顧一下整件事情的經過:5月3日,重慶璧山區來鳳街道居民任某在一飯店舉辦生日宴席,期間,任某自帶自配藥酒在席間飲用。飲用該酒的人員隨後身體出現程度不同的不適症狀,隨即送醫院急救。15名送醫人員中,包括任某在內的5人搶救無效死亡,5人正在搶救,5人病情相對穩定。首先 ,藥酒是任某自制的,任某是該藥酒的生產者,15名飲酒者是消費者。因為飲用任某生產的藥酒,造成了死亡、搶救、傷害的後果。應該向任某主張責任。

    那應該主張何種責任呢?

    刑事責任: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此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即任某事前飲用過該藥酒,因為疏忽大意,缺乏相關方面的藥酒知識造成損害後果。

    本案中由於任某也在該事故中死亡,所以不建議主張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可向任某的家屬主張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獲得經濟補償。

  • 9 # 文軒閣

    藥酒是食客自帶,和酒店半毛錢關係沒有,居民自帶酒水導致眾多人中毒,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事件簡顧:時間:悲劇發生在5月3日。地點:重慶市壁山區來鳳街一酒樓。事件:居民任某辦生日宴在酒樓慶祝,飲用了自制藥酒後,15人身體明顯不適,送到醫院搶救,截止當3日晚23時,5人不幸死亡,5人病情嚴重在搶救,5人情況穩定。

    1、酒樓老闆無責。很明確的是,藥酒不是酒店提供,酒店提供的食物衛生無毒,中毒的原因只是藥酒,那就和酒樓無關,因此酒樓不應該承擔責任。

    2、居民任某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刑事責任:由於釀成重大安全事故,一下子導致5人死亡,應該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安全事故罪,應該追究刑責。

    民事責任:就是民事賠償,按照法律擔負死亡及受傷害人員的家屬所提出的民事賠償。

    目前的問題是,事主到底是怎麼個情況尚不得而知,倘若已經死亡,刑責就不需說了,民事賠償部分可以按照個人所有的財產抵償。倘若生命無憂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喝酒小心,自制藥酒也要謹慎,搞不好補身的藥酒會要人命!

  • 10 # 龍族社

    這個事件很不幸,但論責任,酒樓老闆沒有法律責任。

    事件概述:

    5月3日中午,重慶居民任某在一飯店舉辦生日宴席。期間,飲用的是任某自帶的自配藥酒。隨後,飲用該酒的人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身體不適。隨即送醫急救。截止當晚23時,送醫的15人中,有5人死亡,5人急救,5人病情相對穩定。

    事發後,引起重慶市委等各方高度重視。經調查,初步判定是飲用自配藥酒導致中毒,事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筆者觀點:

    此次事件,是由於飲用自配藥酒引起的,所以,論責任,酒店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因為藥酒是任某自配、自帶的。對於酒店方來講,其實也不希望客人自己帶酒水,影響酒店酒水的銷售。但是,客人自己帶了,酒店也無權干涉。所以,酒店方可能都不知道任某自帶了酒,或者帶的是自配藥酒。

    從配酒到帶酒再到給客人分發飲酒,都是任某自己所為。任某是個成年人,是具備行為能力的,因此,對於飲用自配藥酒的後果,應該自己承擔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

    如果任某自己也因飲用了自配的藥酒而身亡,那刑事判決只能停留在書面上,無人替他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只有他自己是此次中毒事件的第一責任人,而法律不可能讓一個已故的人去承擔刑事責任。

    在民事責任方面

    也得看任某是否健在,如果也身亡,主要是對除任某以外的,其他飲用自配藥酒受害者的經濟賠償。因此事受害人員較多,經濟賠償數額可能是個不小的數字。可能會以任某名下的個人財產來做清算賠償。除此之外,還有任某與妻子享有的共同財產,將屬於他的那部分財產分割出來,同樣做清算賠償。

    最後提醒大家,藥酒不能隨便自配,關乎生命的。不要隨便聽信一些民間配方,如想配置,也得經過專業檢測,確認對身體無害、且無毒,方可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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