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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猛龍不過江丶

    不可能得,撞死三人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裝上一個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的,認罪態度好。案後積極投案自首的,有緩刑可能。三個人除了人際關係深厚得,不要想緩刑了!

  • 2 # 冬至生活會

    醉酒駕駛撞死三人,還想判緩刑?你想得太美了吧?

    首先,醉駕入刑,這個大家都應該知道吧。當人身體裡的血液濃酒精濃度達到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的,駕駛機動車就構成了醉駕。醉酒駕駛根據《刑法》的規定,系危險駕駛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根據《刑法》133條的規定,醉駕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肇事後逃逸的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根據 《公安部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規定,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本案中,醉酒駕駛人造成死亡三人的交通事故,這屬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條件,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後,根據《刑法》的規定,判處緩刑的條件是對於那些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夠適用的。

    而在本案中該駕駛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是醉駕,那麼他就不適用於判處緩刑了。

    雖然其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書面諒解,但這只是可以從輕判處。但並不是說一定就可以判處緩刑。

    針對於本案,對駕駛人判處緩刑的可能性幾乎是沒有。

    誰叫你喝酒後開車的呢?

  • 3 # 直白直接

    我看你還是入刑入獄吧!醉酒駕車撞死三人,積極賠償在量刑時,的確能夠起到作用,但是對三位死者的賠償,不只是積極就夠了,是要拿出真金白銀的

  • 4 # 譚先森77734921

    你這個賠償是你朋友的義務!你這個不可能緩刑!醉駕!這是知法犯法。還是3人。醉駕保險不賠的吧!你朋友如果只是個工薪階層的話,這輩子基本廢了。

  • 5 # 勤奮的茂子

    醉駕、撞死三人,這已經屬於特大交通事故,你朋友的問題比較嚴重了!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你朋友或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法官在判刑時,也會綜合各種因素,採取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儘量減輕你朋友的刑罰。

    這其中,積極賠償受害者家屬,並獲得他們的諒解,就是參考條件之一。

    河北的黃老賴大家都知道,她無賴行為已導致民怨沸騰,現在被判刑八個月,前提是在事發兩年後受害者去世,黃因為交通肇事被判刑。

    黃在事故當中擔責七成,因為受害者有橫穿馬路行為。

    但你朋友是醉駕,並導致如此嚴重的事故發生,百分百全責,實刑肯定是跑不掉了……

    不過,在三年到七年之間的刑期中,只要你朋友能認罪服法、積極賠償、獲得人家諒解,我想法院會酌情從輕處理。

    喜歡俺滴回答,那就關注一個唄;有房產、拆遷方面的訴訟,就找盛廷律師解決……

  • 6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醉駕撞死三人‘’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簡稱為‘’危安罪‘’)並判處無期徒刑以上至死刑的行為。

    為什麼不是有人認為的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一,關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法律分析。基於中國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嚴峻現實,中國立法機關在現行《刑法》於二○一五年修訂時新增加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規定。根據立法機關關於該罪構成的法律規定:A,該罪犯罪主體為機動車駕駛人,B,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即主觀‘’明知‘’法律禁止醉酒駕駛機動車而故意而為之的‘’挑戰‘’法律的故意心態,C,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安交警部門在執法檢查檢測嫌疑人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八十毫克以上並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從上述犯罪構成的形態上講,這種只要有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而不需要危害的直接後果就規定構成犯罪的,在犯罪學中被稱為‘’行為犯‘’。

    二,那麼‘’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可否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呢?我的回答是:不能,依法絕對不能。因為中國刑事法律對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本質區別是分得是十分清楚的,法律上這兩種犯罪行為夲質區別在於:主觀方面表現不同。‘’醉酒駕駛罪‘’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的,即挑戰法律禁止性規定‘’故意而為之‘’,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的,即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故意丶不是希望事故發生或放任事故(人員死傷)發生。所以,醉駕罪(危險駕駛罪)可以概括為即‘’主觀故意、有行為、就構罪‘’,而交通肇事罪主觀是過失的,必須有法定危害後果才能構成犯罪(死傷1人以上、財產損失三十萬負主責或全責),即‘’有行為、無後果、不構罪‘’。

    透過上述兩種犯罪構成的本質分析可以看得出: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挑戰法律禁止性規定故意‘’醉駕‘’,依法是不能按主觀過失的交通肇事罪論處,除非是辦案人員故意歪曲法律枉法判案才會如此辦理。

    三,那麼,為什麼‘’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三人死亡‘’就應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呢?因為認定故意殺人罪犯罪嫌疑人要故意剝奪死者生命的.‘’動機‘’是什麼呢?情殺丶仇殺、謀財害命…這殺人的動機的證據在哪兒呢?不能僅僅是死了人就定故意殺人罪,這就違背了主客觀一致原則陷入了客觀歸罪的泥潭,所以不宜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四,那麼,‘’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三人死亡‘’憑什麼就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簡稱‘’危安罪‘’)呢?中國現行《刑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除放火、爆炸丶決堤、投毒(現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傳統意義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外,根據社會的發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新樣式`新手段不斷出現的情況,於二00一年在《刑法》修正案(三)時新增加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規定的新罪名,而該罪犯罪構成中規定為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損失,主觀上是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如恐怖分子故意製造爆炸丶放火丶自殺式襲擊積極追求‘’不特定多數人‘’的死丶傷,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本案例所述以故意心態挑戰法律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放任‘’不管不顧‘’不特定多數人員‘’的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客觀方面表現為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根據二00八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文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一)關於‘’危害公共安全類罪‘’的各分罪名的共統立案標準為:‘’死亡一人以上丶重傷三人以上丶財產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是該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標準。結合本案例,因犯罪嫌疑人在其直接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醉酒駕駛的危害行為而放任‘’不特定多數‘’即高達三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所以,依法對主觀直接故意支配下的醉酒駕駛機動車,而放任三人死亡的行為依法就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時,中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還規定:因犯危險駕駛罪還構成其他犯罪的,適用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法律的這條規定對於本案‘’醉駕致三人死亡‘’不能以交通肇事認定,而依法只能按以危險方法危險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提供了法律依據。醉酒駕駛罪與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理上,此二罪從犯罪主體丶主觀故意丶犯害客體等方面均有很共同之處,在法理上被稱為“法條競合‘’,對於競合犯通常適用擇一重罪定罪處罰,所以,《刑法》才規定‘’適用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就是這個道理。

    五,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又分別在,A,《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無期徒刑丶死刑。那麼,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所犯危安罪致三人以上死亡的嚴重後果還能緩刑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 7 # 寒葉居士

    當然可以。首先找到三家受害者家屬談判讓對方承認死者存在一定過錯,比如過馬路為注意瞭望,承擔次要責任。要曉之以情動之以利,正常賠八十萬,你朋友賠一百二十萬。

    然後打通官方,讓官方承認這份認定,其實這兩步要同時進行。

    其實也可以鑑定成精神病,比如間歇性精神分裂。

    這兩方面做到了半年不到就出來了。

  • 8 # 謙謙君子8953

    你不是瞎問嗎,你再有錢,你壓死人你也要坐牢,首先你醉駕就是犯法的,還又壓死了人,這不坐牢,那國家也沒王法了,什麼罪都用金錢搞定,那這個社會成了什麼社會了,你想想,如果你坐牢有錢少坐幾年那是另外一回事,我不看法律都知道你肯定坐牢,如果你沒醉酒,出意外事故,那廠一定坐牢,什麼叫賠錢,都是保險公司賠錢,什麼叫積極賠錢,你這問題是在忽悠老百姓呢?

  • 9 # 老子45497216

    你所說的緩刑是指死緩嗎?這種人渣判個死緩都是便宜他了,就別說其他的了!三條人命啊!你居然為這種人渣擔心,難道你也是這種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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