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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風格廣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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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想你78564666
路邊外2米處,這個問題回答不了,但有同疑問:如果是路邊兩米內地裡停有耕地機器(操作手午休吧),機器空有責嗎?如果路邊兩米內地頭放了一把鋤頭回家吃飯,你騎車摔倒,人飛到鋤頭上碰死了,鋤頭主人有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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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伏櫪老驥CAP
房主在房子外距路邊兩米處建水泥墩保護房屋免被撞,並無大錯。汽車撞上水泥墩導致司機死亡,並不是水泥墩造成的,並無必然聯絡。沒有水泥墩該汽車也會撞房,司機也一樣會死亡,房屋內的人也會因此有更大傷亡。所以導致司機死亡的原因是司機操作失誤開出道路所致,與道路外的任何設施(不管是水泥墩、樹木、電線杆還是房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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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反射弧有點長
很簡單的事,違法設立的話肯定要負大部分責任,要是在有關部門報備,並透過得話就是人道主義賠償,因為公平原則!感覺公平原則已經上法院的人亂用了。爭議的交點在於是不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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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魯南觀點
從感情上講,這位房主把水泥敦建在路邊兩米處,是為了防止汽車撞房子的,本意是好的,即便是違法建築,可也沒有建在路上。如果不是這個水泥墩擋著,這回這輛車真有可能撞到他的房子裡,那死亡的恐怕不僅僅是車主,恐怕連房主也會被撞死!從這點上講。這次這個水泥墩算是把車禍拒之門外。
再說如果這個水泥墩是一個人站在那裡。難道你就能開車去撞他?
感情歸感情,法律歸法律,如果這輛車撞到房子裡撞死了自己,房主不但不賠償,反而要索賠車主。可這次汽車撞在門外的水泥墩上,法院一定會判水泥墩建造者賠償這位開車撞水泥墩的車主親屬,具體賠多少?法院說了算。
舉例說明,我家鄉不遠的一個村子,一村民在2001年在家建房子,因為使用大量的沙土無處堆放,他便堆放在村邊一條南北方向的鄉間公路的西倒是,高大的沙堆。超過了中心線,給行人帶來極大的不便。有一天夜晚,本村的一位男子開著三輪車,自北往南行駛,由於沒有車燈看不清楚,直接駛向沙堆翻車身亡,在當地派出所和村幹部的調解下,讓沙主賠償死者家屬1萬多元。死者家屬同意了,可沙主不幹,沙主說“我放在路上別人都沒事,就他沒有車燈還走夜路,開向沙堆死亡是死者的責任,與我無關!",雙方起訴到縣法院。法院依法判決沙主賠償死者親屬43000元。從此再也沒有人敢在公路上堆放沙土石頭的了!
這就是一些合乎情理的東西不一定合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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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隨口而出
不一定,如水泥墩建在房主的權屬範圍之內,無過錯無責.。況且,如無水泥墩,汽車撞到人家的房子上,一樣會死。難道是人家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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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照片來看,防撞水泥墩體積較大容易識別,上面又貼有反光膜,也沒有設立在車道上影響汽車通行,所以該交通事故是車主本身造成的。該交道事故也證明設定水泥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市政設施建設規劃單位無視安全隱患,沒有主動設立防撞設施,應該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