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業 鍋 爐 水 質 標 準 一、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執行時的水質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小於等於2.5MPa,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也適用於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 二、水質標準 1、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的給水一般應採用鍋外化學水處理,水質應符合下表規定: 項 目 給 水 鍋 水
額定蒸汽壓力, MPa ≤1.0 >1.0 >1.6 ≤1.0 >1.0 >1.6
≤1.6 ≤2.5 ≤1.6 ≤2.5
懸浮物,mg/L ≤5 ≤5 ≤5
總硬度,mmol/L1) ≤0.03 ≤0.03 ≤0.03
總鹼度,mmol/L 無過熱器 6-26 6-24 6-16
有過熱器 ≤14 ≤12
pH(25℃) ≥7 ≥7 ≥7 10-12 10-12 10-12
溶解氧,mg/L3) ≤0.1 ≤0.1 ≤0.05
溶解固形物,mg/L 無過熱器 <4000 <3500 <3000
有過熱器 <3000 <2500
SO2-3,mg/L 10-30 10-30
PO3-4,mg/L 10-30 10-30
相對鹼度遊離NaOH/溶解固形物 <0.2 <0.2
含油量,mg/L ≤2 ≤2 ≤2
含鐵量,mg/L6) ≤0.3 ≤0.3 ≤0.3
1) 硬度mmol/L的基本單元為c(1/2Ca2+、1/2Mg2+),下同。 2) 鹼度mmo1/L的基本單元為c(OH-、1/2CO2-3、HC03-),下同。 對蒸汽品質要求不高,且不帶過熱器的鍋爐,使用單位在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鹼度指標上限值可適當放寬。 3) 當鍋爐額定蒸發量大於等於6t/h時應除氧,額定蒸發量小於6t/h的鍋爐如發現區域性腐蝕時,給水應採取除氧措施,對於供汽輪機用汽的鍋爐給水含氧量應小於等於0.05mg/L。 4) 如測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難時,可採用測定電導率或氯離子(C1-)的方法來間接控制,但溶解固形物與電導率或與氯離子(Cl-)的比值關係應根據試驗確定。並應定期複試和修正比值關係。 5) 全焊接結構鍋爐相對鹼度可不控制。 6) 僅限燃油、燃氣鍋爐 2、額定蒸發量小於等於2t/h,且額定蒸汽壓力小於等於1.0MPa的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如對汽、水品質無特殊要求)也可採用鍋內加藥處理。但必須對鍋爐的結垢、腐蝕和水質加強監督,認真做好加藥、排汙和清洗工作,其水質應符合下表規定:
給水 鍋爐水
懸浮物,mg/L ≤20
總硬度,mmol/l ≤4
總鹼度,mmol/l 8-26
pH(25℃) ≥7 10-12
溶解固形物,mg/L <5000
3 、 承壓熱水鍋爐給水應進行鍋外水處理,對於額定功率小於等於4.2MW非管架式承壓的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可採用鍋內加藥處理,但必須對鍋爐的結垢、腐蝕和水質加強監督,認真做好加藥工作,其水質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項 目 鍋內加藥處理 鍋外化學處理
給 水 鍋 水 給 水 鍋 水
懸浮物,mg/L ≤20 ≤5
總硬度,mmol/L ≤6 ≤0.6
PH(25℃)1) ≥7 10-12 ≥7
溶解氧,mg/L2) ≤0.1
含油量,mg/L ≤2 ≤2
1) 透過補加藥劑使鍋水pH值控制在10一12。 2) 額定功率大於等於4.2MW的承壓熱水鍋爐給水應除氧,額定功率小於4.2MW的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給水應儘量除氧。 4、直流(貫流)鍋爐給水應採用鍋外化學水處理,其水質按表1中額定蒸汽壓力為大於1.6Mpa、小於等於2.5Mpa的標準執行。 5、餘熱鍋爐及電熱鍋爐的水質指標應符合同類型、同參數鍋爐的要求。
工 業 鍋 爐 水 質 標 準 一、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執行時的水質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小於等於2.5MPa,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也適用於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 二、水質標準 1、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的給水一般應採用鍋外化學水處理,水質應符合下表規定: 項 目 給 水 鍋 水
額定蒸汽壓力, MPa ≤1.0 >1.0 >1.6 ≤1.0 >1.0 >1.6
≤1.6 ≤2.5 ≤1.6 ≤2.5
懸浮物,mg/L ≤5 ≤5 ≤5
總硬度,mmol/L1) ≤0.03 ≤0.03 ≤0.03
總鹼度,mmol/L 無過熱器 6-26 6-24 6-16
有過熱器 ≤14 ≤12
pH(25℃) ≥7 ≥7 ≥7 10-12 10-12 10-12
溶解氧,mg/L3) ≤0.1 ≤0.1 ≤0.05
溶解固形物,mg/L 無過熱器 <4000 <3500 <3000
有過熱器 <3000 <2500
SO2-3,mg/L 10-30 10-30
PO3-4,mg/L 10-30 10-30
相對鹼度遊離NaOH/溶解固形物 <0.2 <0.2
含油量,mg/L ≤2 ≤2 ≤2
含鐵量,mg/L6) ≤0.3 ≤0.3 ≤0.3
1) 硬度mmol/L的基本單元為c(1/2Ca2+、1/2Mg2+),下同。 2) 鹼度mmo1/L的基本單元為c(OH-、1/2CO2-3、HC03-),下同。 對蒸汽品質要求不高,且不帶過熱器的鍋爐,使用單位在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鹼度指標上限值可適當放寬。 3) 當鍋爐額定蒸發量大於等於6t/h時應除氧,額定蒸發量小於6t/h的鍋爐如發現區域性腐蝕時,給水應採取除氧措施,對於供汽輪機用汽的鍋爐給水含氧量應小於等於0.05mg/L。 4) 如測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難時,可採用測定電導率或氯離子(C1-)的方法來間接控制,但溶解固形物與電導率或與氯離子(Cl-)的比值關係應根據試驗確定。並應定期複試和修正比值關係。 5) 全焊接結構鍋爐相對鹼度可不控制。 6) 僅限燃油、燃氣鍋爐 2、額定蒸發量小於等於2t/h,且額定蒸汽壓力小於等於1.0MPa的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如對汽、水品質無特殊要求)也可採用鍋內加藥處理。但必須對鍋爐的結垢、腐蝕和水質加強監督,認真做好加藥、排汙和清洗工作,其水質應符合下表規定:
給水 鍋爐水
懸浮物,mg/L ≤20
總硬度,mmol/l ≤4
總鹼度,mmol/l 8-26
pH(25℃) ≥7 10-12
溶解固形物,mg/L <5000
3 、 承壓熱水鍋爐給水應進行鍋外水處理,對於額定功率小於等於4.2MW非管架式承壓的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可採用鍋內加藥處理,但必須對鍋爐的結垢、腐蝕和水質加強監督,認真做好加藥工作,其水質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項 目 鍋內加藥處理 鍋外化學處理
給 水 鍋 水 給 水 鍋 水
懸浮物,mg/L ≤20 ≤5
總硬度,mmol/L ≤6 ≤0.6
PH(25℃)1) ≥7 10-12 ≥7
溶解氧,mg/L2) ≤0.1
含油量,mg/L ≤2 ≤2
1) 透過補加藥劑使鍋水pH值控制在10一12。 2) 額定功率大於等於4.2MW的承壓熱水鍋爐給水應除氧,額定功率小於4.2MW的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給水應儘量除氧。 4、直流(貫流)鍋爐給水應採用鍋外化學水處理,其水質按表1中額定蒸汽壓力為大於1.6Mpa、小於等於2.5Mpa的標準執行。 5、餘熱鍋爐及電熱鍋爐的水質指標應符合同類型、同參數鍋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