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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如去佛

    婚前一方全款購房,即使婚後產證加上對方名字,其所有權仍歸原購買人。也就是說原購房人擁有對這所房屋完全佔有、處置和收益的權利。

    如果很快離婚,雙方對房子歸屬有爭議的話,主要還是要看證據的,也就是看購房的時間和誰付的款。這一查不就是婚前財產嗎?

    但是如果加了名,也有可能被視同贈予對方份額,如果雙方沒約定,也有可能被判為各一半產權。

    不過話說回來,婚姻法也是人制定的嘛,其主要目的還是首先要維護公序良俗、保障雙方的權益不受侵害。也因此,法院就有了“酌情”處理的靈活性。

    舉個例子,男方婚前全款買房,結婚後產證加配偶名,過了幾個月女方出軌,法院怎麼可能會判一半給她嗎,對不對?

    那假如是加名後男方找小三,因此而離婚,法院又怎麼可能不維護婦女權利,直接判離讓人家姑娘回孃家,毛也沒得到。那怎麼可能呢,白玩啊。

    所以呢,只要真心相愛,珍惜彼此,又能主動調適自己、好好經營婚姻的兩個人,這區區個房子根本就不是什麼事。法院也得通情理不是,只有愚蠢的法官和律師才會機械地照搬條文而不顧及法律的精神和初衷。

  • 2 # 落葉秋田間

    婚姻法就該改了,與時俱進,翻翻看近些年曝出的和沒曝光的,哪個不是圍繞離婚財產分割。無論什麼情況下,只要是婚前個人財產,離婚也不得要求分割,都是個人奮鬥的成果,不能不勞而獲竊取別人果實,還覺得天經地義。這樣就避免了很多以婚姻牟利的現象。男方不指望女方財產,女方也不指望男方財產,共同努力向上。養個很好的婚姻觀。

  • 3 # 思渡萬古

    需要按時間區分。

    一、結婚之前,你買的房子就是你的,而不管你的錢怎麼來的。二、結婚後,你買的房子,就成了“你們”新家的財產了,是家庭所有。

    三、離婚時和離婚後。如果你有過個人財產婚前確認,則房子還是你的,房產證上有沒有其他人的名字無所謂。如果沒有個人財產確認,則是共有的,不過是所持有的份額多少不同罷了。

    我怎麼感覺,法律這麼一攪和,結婚就是成立股份公司似的,講究起投資比例了!時刻準備著破產時收回投資!可結婚成家是愛情的結果、感情的體現、心靈的港灣啊!

  • 4 # 情感看單

    據我所知,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這個是完全屬於你個人的財產

    但是你婚後如果加了你另一半的名字。那麼則法律上預設你這個是夫妻共有的。

    除非有另外籤婚前協議。但是另一半讓你在房子裡面加名字,肯定不會跟你籤這一類財產協議的。 其實法律上對夫妻的財產判定還是很明確的

    誰出資房產就算誰的。比如婚前你一個人付了首付,然後婚後兩個人一起還款。那麼你擁有首付以及一半的還款部分。你的另一半則擁有還款部分。

    但是如果在房產證上加了雙方的名字。那麼法律就會判定為這個房子為你們兩個平分。

    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另一個人也有參與購房。或者還款。

    那麼法律上班,這有一部分還款部分,按比例來說也是算另一半有份的。其實房產證上沒有名字,但是你出資了,那麼這個房子也有你的份。

    但是想全款買房這一種,就算對方沒出資,但是你把對方名字加上去了,那麼法律也算有對方的一半。

  • 5 # 大伽貓

    婚前買的房子,你付了全款,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無可厚非是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的。

    這是中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的,任何人都無權分配你的房產,你有權自己支配。

    還有一點就是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也是與另一方無關的。

    如果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 6 # 陳群律師

    原則上,或者說一般情況下,按加名後的不動產權利證書來確定所有權,以及所有權的份額。

    也就是說,不動產權利證書上是你們夫妻倆的名字,是各佔多少份額?就完全按那個登記,因為,中國城市房地產的所有權,是登記公示。

    也就是說,這個您的婚前財產,因為您的加名行為,發生了法律意義的贈與,使它變成了夫妻共有財產。

    您的妻子,對該婚前財產按登記佔有份額。

    如果您不想讓妻子對該房產佔有份額,要重新改名,使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只有您一個人的名字,您佔有該房產的百分之百份額。這就是您的個人財產。

    您要保證證據的連貫性,形成證據鏈。

    特別是您婚前購買房子的付款證明,轉賬證明,有關的有簽字的、有公章的一系列的檔案,譬如說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交付登記,物業入戶登記,水電費交費憑證等等。

    您應該在改名之前先諮詢律師。

    多年前有個規定,就是結婚八年以後,房產等大件婚前財產就轉化成夫妻共有財產。

    後來,婚姻法司法解釋用新的規定宣告那個八年轉換的規定失效。

    從那以後。無論結婚多少年,婚前財產還是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

    所以如果您要保持婚前財產的性質,不要加上妻子的名字。

    因為加上名字,不是簡單的加上一個姓名,而是,法律上的贈與行為,講白了,就是把您的財產分多少給別人。

    您明白了這個道理,就知道該怎麼做了。

    如果加名後沒多少時間,妻子就要求跟你離婚,那您可以要求撤銷這個贈與。

    但必須要有證據證明。

    如果是您父母資助的,那就非常好。拿出父母資助的轉賬證明。

    如果是您的其他的合法財產收入,拿出您的收入證明。

    訴訟中是靠證據說話,不是感情用事。

  • 7 # 法重情深

    這嚴格的說應當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如果雙方鬧起糾紛來,那麼在法律上說可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了。

    因為我們知道:房屋的產權是以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為準的,產權證上登記為夫妻雙方的名字,那就視為該房產為夫妻共有。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該房屋為夫妻一方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子,按說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只是在結婚後加上了對方的名字,就使房屋的產權發生了變化,這在法律上說是贈與。也就是說,原本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透過贈與,自願讓對方取得了相應的產權。這就使原本屬於一個人的財產,變成了夫妻倆人的共同財產了。

    從這裡我們看出:全款買房的一方對於婚姻的忠誠與大度,為了過好生活,為了讓對方放心,甘願把自己的財產變更為兩個人的共同財產,這就等於把一顆心掏出來給對方看。

    當然,如果說兩個人都有這種心理,感情較深,互相愛著對方。其實在房產證上登記為誰的名字都無所謂,反正兩個人是一家人。房產證上無論寫誰的名字,都是家庭的共同財產,沒有必要分得那麼清,過得那麼細。

    財產不重要,感情最重要;房產證上的名字不重要,別老想著分財產才更重要。

    你說不是嗎?

  • 8 # 東友律師團

    很遺憾的告訴你,房子屬於夫妻共有。

    其實婚後給房子加名屬於一種贈與行為,如果你們夫妻二人只是簽訂協議寫明婚後房本上加名但是還沒有完成房產的變更登記,那麼你還可以使用任意撤銷權撤銷這份贈與。但是在中國房產的變更已變更登記為準,也就是說在房產變更為兩人名字時就已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 9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非常的簡單,沒有太大的爭議,對於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屋,雖然是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但是假如婚後你自願加上了對方配偶的名字,就是代表你是自願將房產贈予對方一部分,那麼該房產顯然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至於對方享有該房產多少的份額,就要看你們在加名的時候是否具體的約定份額。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房屋的具體份額,通常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一人一半。但是如果在加名的同時劃分了財產的份額,例如,在房產證上明確表示一方佔40%,另一方佔60%。那麼另一方所享受的份額將按照房產上所記載的比例進行享有。如果發生離婚,也是按照比例進行分割的。

    這種情況與一方將婚前房產進行變賣,然後用出售所得的價款在婚後所購買房屋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

    所以對於自己婚前的財產還是要好好的把握住,不要一時頭腦發熱做出了不理智的決定。因為一旦做出就要對該法律後果進行負責。當然,我們希望每一對夫妻都是和睦的,不要出現離婚或者感情不和的情況,但是作為鉅額財產,大家心裡還是要有一個準確的法律意識,這樣才能更好保護自己的財產,也能更好的經營我們的婚姻!

  • 10 # 多多和肉肉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只不過很多人單純的認為,房產證就算一切,只要房產證上有了自己的名字,那麼這個房子就有自己的一份,其實不然,若是就簡單的以一個名字來決定一切,那不就亂了。

    剛結婚就在對方的房產證上加了名字,然後再離婚,房子被對方拿走一半,這有可能嗎?一切都是人們誤以為的罷了。

    房產證,購房者透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簡單來說,這就是一個證明你對這所房子有權利的證件罷了,只是一個證明,雖然當作說,持此證件就有對房屋的處分權,但那僅限一個人獨佔而已,若是有兩個含以上的名字,那麼還是要遵守特定的法律,不能為所欲為。

    婚前自己全款購買的房屋,婚後加上對方的名字後,應當認定為共同財產;如果對於產權份額沒有約定的,則推定各佔50%的份額。

    1、登記是物權變動的法定方式。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本條規定,物權變動的,必須進行登記;登記的,物權即發生變動,不登記的,物權不發生變動。

    2、婚後加名的結果,就是房屋所有權發生了變動。涉案房屋原來是一個人所有,登記在一個名下。透過加名,涉案房屋即在兩名下。這說明,涉案房屋物權已經發生的變動。既然發生變動,就會有變動原因。這個原因就是,或者是買賣、或者是贈與。從雙方是夫妻關係的角度來看,如果不能證明是買賣,那麼只能推定是贈與。而且,該贈與不僅是贈與的意思表示,而且是依法進行的權利轉移登記。因此,加名後,涉案房屋應當認定為共有財產。這種共有,與夫妻共有雖有區別,但是,實質是一樣的。

    3、如果雙方離婚,涉案房屋應當在雙方之間進行分割。如上所說,既然涉案房屋透過加名變成了雙方共有的財產,那麼,在夫妻關係解除後,雙方共有的基礎旋即不存在,按照法律規定,此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當然,也許法院會綜合考慮加名一方取得涉案房屋的原因,在分割時適當照顧一下被加名一方。不過,這也就是一種可能。

    4、如果不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雙方共有,那麼,之前的登記就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法律規定的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將蕩然無存。一方為什麼要求加名?其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要取得對方房屋的產權,如果沒有這個法律效果,加名幹什麼?因此,法海一粟認為,凡是要求加名的,被加名一方須思考清楚。這不僅僅是加上對方一個名字,實際上就是對方在無償地取得他人的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約定,那麼這個房產可以推定為各佔50%比例,如果有房產比例約定,則按照比例來分配。

    這時候,其實最好做一個財產約定,比如加名字了,但是財產多少比例給對方,是一成三成還是五成,我覺得這個辦法比較好。當然了,厲害是對方會要十成,也就是房產變成對方個人財產,能要五成的就比較厚道了,要五成等於夫妻平均分配,一人一半。

    我個人有兩個想法,目前不是法律規定,但絕對有效。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因為婚姻存續而有的財產可以變成共有,我們假設婚姻持續50年,那麼每年分得10%的所有權,50年後,分得50%,也就是一人一半了。這個主意是公平的,男女均適用,沒有歧視。另外一點,為什麼婚後另一方要加名字?說白了,沒有婚姻安全感,當然也有侵佔財產的小九九,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婚後對方確實有權利得到財產上的安全保障,就是有權分配一定比例的房產份額,但是,怎樣針對侵佔財產的行為呢?就應該設定一條附加約定,分得財產一方,如果主動提出離婚,則喪失房產份額。這對夫妻雙方都公平。折騰這些,實際只是應付離婚的,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夫妻的遺產,也是法定分配的,也就是和妻子父母兒女平均分配,如果沒有兒女,父母也去世的早,那麼這些財產遲早都是對方的,這個問題也值得考慮,解決的辦法就是遺囑繼承。

  • 11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您種情況很常見,尤其是未婚人士有經濟條件買房,但是婚後女方或男方要求加名的情況很多。

    對於婚前全款買房的情況來說,嚴格的說應當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婚後加上女方的名字,那麼在法律上說可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了。

    因為我們知道:房屋的產權是以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為準的,產權證上登記為夫妻雙方的名字,那就視為該房產為夫妻共有。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該房屋為夫妻一方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子,按說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只是在結婚後加上了對方的名字,就使房屋的產權發生了變化,這在法律上說是贈與。也就是說,原本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透過贈與,自願讓對方取得了相應的產權。這就使原本屬於一個人的財產,變成了夫妻倆人的共同財產了。

    具體的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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