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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兩醉

    比如,怎麼定義緊急情況?如果天天996是不是天天都是緊急情況?如果員工有緊急事情公司會賠錢嗎?而有些網友更為直接,問公司要加加班,給加班費了嗎?公司接的緊急任務的錢分給員工嗎?

  • 2 # 職場汪經理

    在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請先看一下企業和員工的4種關係模式:

    員工佔主動模式:

    企業有收益VS員工可替代性高 《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完全適用!員工無法生存!選擇妥協!

    企業收益低VS員工可替代性高 《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完全適用!

    企業佔主動模式:

    企業有收益VS員工可替代性低 《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完全適用!

    企業收益低VS員工可替代性低 《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完全適用!企業無法生存!選擇妥協!

    你是哪一種員工,然後再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完全適用的考慮。

  • 3 # 佳寧說歷史

    員工拒絕加班,竟判賠償1.8萬。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擼媒體報道,江蘇省揚州市兩名員工因拒絕加班,造成公司損失12萬元(人民幣,下同),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稱《勞動法》),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須服從。

    看來以後還得熟讀法律,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有緊急任務的話。老闆讓員工加班,員工可以不加班,但是,加班造成的損失員工必須賠償,在表面上看的是一個雙向選擇題,其實是一個單向的選擇。當然了,這裡著重在緊急情況之下,哪有那麼多緊急的情況啊,這讓我明白了一個道理,什麼事情也得分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 4 # e籤寶

    注意到很多人覺得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不合理,沒有糾正一審判決的錯誤,請大家先冷靜一下仔細讀讀這份判決。

    其實二審法院的判決當中認為涉案基本情況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加班情況,是屬於要正常與員工進行協商的這種情況,所以沒有與員工進行協商是違法的。既然這種經營情況是由於不履約造成的經營風險,損失是應當由企業來承擔,要求員工承擔是不合理的。二審法院的判決在主文裡面實際上是對一審法院持的一個否定的態度。

    那為什麼二審法院依然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呢?

    原因很簡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二審法院認為員工沒有就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基於員工沒有主張權利而維持原審判決的做法並沒有錯。

  • 5 # 鸚鵡螺號

    法官對這個判決,想來大家已經知道了,人民日報等都已經站出來發聲。一、責任劃分我們可以討論下:員工拒絕加班,導致了公司受到損失,這個責任誰來負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發生類似的情況。領導安排了工作,員工來幹。乾的好了,屬於正常職能,幹得不好,員工來承擔責任。那麼這種行為,忽略了指令發出和安排工作的人的責任。我們現在有個詞叫“甩鍋”,M國那個領導人在處理新冠肺炎的時候用的爐火純青。一般情況下,一個工作,或者一個專案,從發起到安排到結束,職務最高的那個人需要承擔主要責任,也就是現在企業管理裡面常見的“首問責任制”,那麼這個加班的安排,是領導安排的,領導僅僅是做出了你加班的指令,卻沒有跟蹤加班的過程和結果,最後造成了損失,把責任推到沒加班的工人身上,是沒道理的。二、勞動法要求勞動法明確規定,加班是協商制,並且有時間限制,員工可以拒絕加班。不能拒絕加班的有這幾種情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3. 所以,未參加加班而造成了企業損失,這種行為,法律不應該來咬文嚼字的來確定員工定責。4. 非要定責,也要先追究領導安排工作不嚴謹的責任。明知道該員工要離職,還安排如此重要的工作並且不予跟進結果,僅僅發個加班通知就不管了,造成了損失讓員工來背鍋,於情於理都不好聽。

    三、說到這裡,有個案例分享下:

    2018年某省列車超速脫軌,造成重大傷亡,原因查明,竟是資訊傳輸僅僅傳遞,但是不考慮接收方是否已經接收到,典型的形式主義。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相關濟南局列車排程員在接到有關列車司機反映現場臨時限速與執行監控器資料不符時,4月28日4時02分濟南局補發了該段限速每小時80公里的排程命令,但該命令沒有發給T195次機車乘務員,漏發了排程命令。而王村站值班員對最新臨時限速命令未與T195次司機進行確認,也未認真執行車機聯控。與此同時,機車乘務員沒有認真瞭望,失去了防止事故的最後時機。

    避免形式主義,責任劃分清楚,才能讓人信服。

  • 6 # 商用軍用民用

    4月29日,揚州市邗江法院釋出了2019年勞動爭議五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引發網友熱議。揚州某公司員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兩人為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導致公司賠償12萬元。公司將其告上法庭,兩人被判酌情賠償企業違約損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法官表示: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必須服從。

    為何會引起熱議呢,原因就是加班是否可以拒絕。現實工作中,很多單位加班已經成為常態,很多行政管理人員經常加班到夜裡10點以後,還沒有加班費。 有一句名言說得好:工作就像懷孕,當工作太多,肚子太大,想要不加班幹完,想要順利的生下來,簡直就和難產一樣。老闆很喜歡讓員工加班,這樣就可以在支付同等工資的水平下,獲得額外的剩餘價值。

    下面我們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帶來的 一些思考。

    一、公司未建立經營應急預案,是造成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

    通過本案例可見揚州某公司(以下簡稱A)並沒有建立經營應急預案,將各類影響生產的因素納入預案中,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王某和李某在拒絕加班後,公司沒有任何辦法來完成產品檢驗工作。難道A公司只有兩個質檢員嗎?如果只有兩個,那麼這個崗位肯定屬於公司的關鍵崗位。這麼關鍵的位置,為何不續簽合同呢。顯然還有其他質檢員。那為什麼不叫其他質檢員來驗證產品質量呢?可見,公司的管理存在問題,沒有應對突發情況的經驗和措施,致使公司損失12萬元。

    二、加班需要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嗎?

    因為已經對薄公堂,那咱們直接上法律,以下是《勞動法》節選

    1 協商和要求

    企業要讓員工加班首先要和勞動者協商,大家記得是“協商”而不是“告知”。那問題就來了,企業要求兩人加班,屬於“告知”範疇,而不是“協商”範疇。那公司算不算違反《勞動法》。

    協商含義: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見:友好~。有問題可以~解決。

    2 加班提條件

    案例中有一句話“兩人為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 顯然,兩個人是願意為公司效力的,那為何拒絕加班呢?原因不好說,從字裡行間可認為公司不想再籤這兩名員工了。員工為了和公司簽約就要挾公司,道理說不過去吧。

    首先:這兩名員工應該知道如果不檢測可能導致的後果,他們想留在公司,只要是正常人,就不會把事情做絕的。這樣對自己留在公司很不利。

    其次:質檢人員很難找工作嗎。在江蘇揚州很多企業從事生產、加工業務,質檢人員找工作應該不難吧,為何要逼公司續簽合同了。進一步理解,就是這兩名質檢人員離開公司就找不到工作了。實際是這樣的嗎?有待考察。

    3、公司還有未披露事項

    通過1和2,我們推斷出當時對接人員和兩名質檢人員在溝通時出現失誤,很有可能出現語言衝突。大家在氣頭上,誰也不怵誰,最終導致公司損失12萬元。因有些感情的事情 不能用法律來衡量,所以沒有披露這一段具體細節。可從人的情感講,快走了,為什麼公司還要要求其加班呢?一些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都不會安排員工重要的工作任務,主要有兩方面的擔心。

    首先:即將離職的人員很難將心思用在工作中,很容易出現失誤,造成質量和安全事故。

    其次:公司不再信任即將離職的人員,除了交接工作之內的工作,其他一般不會讓離職人員處理。

    這家公司不但讓2個質檢人員正常上班,還加班。不知道是不是內部有什麼問題,也不太合常規。

    三、本案是否涉及“緊急加班”

    法官表示: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必須服從。這個公司涉及到緊急任務嗎?

    根據第七條所說,前三條基本涉及不到,就看第四條了。“ 未完成國防緊急任務,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 、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不知道這家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這條要求,如果符合,罰款無問題;如果不符合,處罰依據何來。

    通常情況下,在合理範圍內,“公司有急事”和“員工有急事”都需要大家相互理解。俗話講:“誰都有難處的時候”。當然一些企業的違法用工行為,我們是不提倡的,也需要大家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次,面對員工拒絕加班被罰款事件,會不會造成一些不懷好意的企業濫用,逼迫員工進行加班,(能不能二審改判,這隻能是法院的事了)這非常值得大家注意。

  • 7 # 愚叟2

    謝題主!這是近來網友熱議的話題。本人曾回答過此問題,今再次的,系統的說一下。先說說何為‘緊急’任務。首先緊急任務的定義,用於防災減災,疫情防控,地震等等災害之必須。必須要有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定,方可認定相關企業的訂單為緊急任務。單單企業方與客戶,雙方不構成確定緊急任務。因為從企業經營的流程,首先是計劃!也就是說,企業接到訂單,第一步是(計劃)按照企業自身的裝置能力,流動資金,技術水平,及員工效率(統稱四要素),來編制生產計劃。說白了吧,也就是說,家裡有多大的鍋,方能煮多少飯。然而企業生產前的計劃,在第二環節(實施)中,存在著不確定因素,比如,裝置臨時壞了,產品耗材跟不上,員工請假等,這樣勢必影響計劃時的交貨期。這時企業的補救措施,是加班。這種現象,不屬於緊急任務的範疇,它是趕工期。揚洲企業自定的緊急任務,是無說服力的!其二,拒絕加班,企業屬於趕工期,完全是企業經營行為,員工在完成了自己的定額工作後,有權選擇拒絕額外的加班。這是無可厚非的。本人企業管理三十餘年,對這個案例,有如下看法,第一,企業起訴的‘緊急任務’定義不準。第二,接到客戶訂單後,編制生產計劃時草率,沒有件件落實(俗話說,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

    )。第三,企業得知員工明確拒絕加班的情況下,企業沒有采取臨時補救措施。最終導致了企業損失。單從現象上看,員工拒絕加班,企業就損失了十餘萬。那企業也太‘脆弱’了吧!根子在企業,在管理,計劃,和應急等方面,嚴謹起來,而不該把損失的責任推給員工!何況員工並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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