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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理標誌產品申報: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提出;由提出單位組織專家考查、論證該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並由當地政府(縣級以上)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政府正式行文);

    撰寫該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質量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係的說明,產品標準以及生產、銷售和歷史淵源等方面的資料;

    2、受理:將上述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及相關資料呈報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產品釋出受理公告,公示期為2個月;

    3、技術審查批准: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申請人做地理標誌產品的陳述報告並就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專家審查組做出審查結論;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合格的產品釋出批准公告,即日起對所申報的地理標誌產品予以保護。

    4、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1) 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2)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3)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5、經省級質監部門稽核;

    6、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註冊登記後,釋出公告,生產者按專用標誌有關規定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擴充套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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