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令:
在馬國非回教徒婚姻法令下,1982年3月1日之後,婚姻沒註冊等於無效。 1982年3月1日,新法律(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實施後,只有在“婚姻註冊官”主持下所舉行的婚禮,才能使男女雙方結為合法夫妻,註冊結婚後,男女任何一方,在婚姻持續期間都不能再和其他人締結有效的婚姻(一夫一妻制),重婚者將犯重婚罪。
在婚姻法令生效前(即在1982年3月1日),根據華人傳統風俗結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婚姻,這等婚姻必須被視為已在婚姻法令下注冊,並且必須繼續有效,直到因為其中一方逝世、離婚或被法庭宣判婚姻無效而被解除。
但是在1982年3月1日後,法律硬性規定,只是依據婚姻法令註冊的婚姻,才被視為合法的婚姻。也就是說,華人再也不能只舉行華人婚禮而結成合法夫妻,因為沒有註冊的婚姻是無效,不被法律承認的
在婚姻法令生效後,馬國華人只能根據一夫一妻制結成夫妻。任何在婚姻法令下正式結過婚的人(不論是根據華人傳統風俗或任何法令結婚的),都不能在婚姻持續期間,和其他人再次涉及婚嫁,不論該等第一次或第二次的婚姻是否在馬國境內或境外結成。
如果再婚,就要面對重婚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可被罰款或判坐監最高達7年或兩者同時執行。在重婚下的第二次的婚姻必須是無效的,這等“妻子”在該男人逝世而未立遺囑時,將無權繼承其遺產。
擴充套件資料:
註冊結婚的條件:
1. 男女雙方其中一方必須為馬來西亞人。
2. 男性必須達18歲,女性必須達16歲。
a. 年齡介於16至18歲之女性必須先向首席部長/州務大臣/註冊局總監申請結婚準證請準結婚。
b. 不足21者,需經過以下人士的書面同意
i. 父親
ii. 若父親逝世,母親方有權利替代
iii. 若被領養者,則由養父替代,若養父逝世,則由養母替代
iv. 若雙親逝世,則由監護人替代
v. 若沒有監護人,則需向高等法院請準結婚
c. 當註冊結婚時,雙方必須未婚。
d. 雙方必須沒有親密家庭血緣關係
e. 雙方並非同性別。
f. 雙方必須是出自於自願結婚。
婚姻法令:
在馬國非回教徒婚姻法令下,1982年3月1日之後,婚姻沒註冊等於無效。 1982年3月1日,新法律(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實施後,只有在“婚姻註冊官”主持下所舉行的婚禮,才能使男女雙方結為合法夫妻,註冊結婚後,男女任何一方,在婚姻持續期間都不能再和其他人締結有效的婚姻(一夫一妻制),重婚者將犯重婚罪。
在婚姻法令生效前(即在1982年3月1日),根據華人傳統風俗結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婚姻,這等婚姻必須被視為已在婚姻法令下注冊,並且必須繼續有效,直到因為其中一方逝世、離婚或被法庭宣判婚姻無效而被解除。
但是在1982年3月1日後,法律硬性規定,只是依據婚姻法令註冊的婚姻,才被視為合法的婚姻。也就是說,華人再也不能只舉行華人婚禮而結成合法夫妻,因為沒有註冊的婚姻是無效,不被法律承認的
在婚姻法令生效後,馬國華人只能根據一夫一妻制結成夫妻。任何在婚姻法令下正式結過婚的人(不論是根據華人傳統風俗或任何法令結婚的),都不能在婚姻持續期間,和其他人再次涉及婚嫁,不論該等第一次或第二次的婚姻是否在馬國境內或境外結成。
如果再婚,就要面對重婚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可被罰款或判坐監最高達7年或兩者同時執行。在重婚下的第二次的婚姻必須是無效的,這等“妻子”在該男人逝世而未立遺囑時,將無權繼承其遺產。
擴充套件資料:
註冊結婚的條件:
1. 男女雙方其中一方必須為馬來西亞人。
2. 男性必須達18歲,女性必須達16歲。
a. 年齡介於16至18歲之女性必須先向首席部長/州務大臣/註冊局總監申請結婚準證請準結婚。
b. 不足21者,需經過以下人士的書面同意
i. 父親
ii. 若父親逝世,母親方有權利替代
iii. 若被領養者,則由養父替代,若養父逝世,則由養母替代
iv. 若雙親逝世,則由監護人替代
v. 若沒有監護人,則需向高等法院請準結婚
c. 當註冊結婚時,雙方必須未婚。
d. 雙方必須沒有親密家庭血緣關係
e. 雙方並非同性別。
f. 雙方必須是出自於自願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