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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仙人掌84173

    中國最早記錄有法醫原理的書籍,是先秦時期《禮記•月令》中記載“孟秋之月,……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在已發現的秦墓竹簡中,亦有他殺、殺嬰、自縊、外傷性流產等查驗事例的記載。戰國晚期還有“令史”專門從事屍身查驗和活體查驗。歐洲古代法醫學的開展卻緩慢很多,僅有單個事例的記載。

    直到公元11~19世紀,社會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法制趨向完善,案子的判定都有專業醫師參加,開始出現較系統的法醫原理的作品。這時期最有代表性的作品是中國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點刑獄宋慈編著的《洗冤集錄》五卷。內容包含:查驗總說、疑問雜說、初檢、複檢、驗屍、四時變化、驗骨、自縊,溺死、自刑、殺傷、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種死共53項。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統法醫學作品,曾被譯成多種文字在許多國家出版。中世紀的歐洲,以法國、德國和義大利的法醫學發展也比較快。1562年法國外科醫師帕雷對昇汞中毒作了榜首例解剖,1575年他又在《外科手術學》一書中,論述了機械性窒息、殺嬰、電擊死處女判定等辦法;1598年義大利醫師菲德利斯公佈《醫師聯絡論》一書,這是歐洲榜首部法醫學作品。1642年,德國萊比錫大學首要開設系統的法醫學講座;1782年,柏林創辦了首份法醫學雜誌,從此法醫科學初步構成它自己獨立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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