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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各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工作者積極參與法律服務、當好法律顧問的積極性,推動全區法律顧問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區政府《關於實施法律顧問制度推進法治東港建設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機構。全區法律顧問績效考核工作由區司法局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小組(下稱指導小組)負責。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律師公證管理科,律師公證管理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三條 考核物件。法律顧問及其所屬法律服務機構。 第四條 考核內容。法律顧問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內容包括基層評價、資訊公開、工作日誌、定期服務、限時服務、工作檔案、加分項及一票否決等內容。法律服務機構考核成績由其所屬法律工作者考核成績的加權平均數確定。

    第五條 考核方法。考核工作每半年進行1次,由“聽”、“看”、“查”、“評”四部分構成:

    (一)“聽”。聽取法律顧問個人彙報和顧問單位對法律服務的反饋結果

    (二)“看”。檢視法律顧問工作室及法律顧問姓名、照片、聯絡方式、工作職責等資訊的公開情況。

    (三)“查”。檢視法律顧問工作檔案、案卷的製作情況及規範程度,從中查出法律顧問的工作量、工作質量和工作效果。

    (四)“評”。召開單位職工(社群群眾)代表會,向顧問單位、職工(群眾)發放《法律顧問工作情況評分表》,以召開職工(居民)評議會的形式由顧問單位和職工(群眾)對法律顧問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無記名打分。參加評議會的人數達到規定要求(機關單位不少於5人,社群、企業不少於10人)評議有效,達不到規定人數,評議無效。

    具體考核評分標準見附表。

    第六條 區司法局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小組將不定期對法律顧問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對工作不符合標準和規範的,給予紅牌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再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法律顧問資格,由其所在法律服務機構另行指派。考核結果合格的,發放綠牌,給予肯定,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給予額外加分:

    (一)對法律事務把關嚴、參謀效果好,有效地防止、化解法律風險或為顧問單位有效避免經濟損失的;

    (二)積極服務顧問單位重大工程專案,幫助顧問單位化解重點、疑難問題或歷史遺留法律難題,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八條 區司法局將不定期對法律顧問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對服務不及時、不到位,檔案材料不完整、不規範的,每發現1次扣5分。

    第九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直接定為不合格:

    (一)法律顧問為顧問單位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及時或未提供法律服務,貽誤工作,造成顧問單位經濟損失的;

    (二)向顧問單位吃拿卡要或接受顧問贈送的禮品、土特產、紀念品的;

    (三)向顧問單位收取顧問費以外的服務費或向職工(居民)收取法律諮詢費等違反公益性服務規定的行為;

    (四)缺乏政治意識和大局觀念,支援、操縱有關人員上訪或者參與集體上訪的;

    (五)在協助處理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上不能正確履職,導致問題進一步複雜和惡化的;

    (六)法律顧問在績效考核工作中向區司法局提供虛假材料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法律顧問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七)法律顧問被顧問單位投訴兩次以上的。

    第十條 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考核90分以上為優秀,60—9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對考核一次不合格的進行通報批評、公開曝光,並限期整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法律顧問資格,永不錄用,並向全區各部門單位、社群、企業進行通報;

    (二)顧問單位根據區司法局的考核結果兌現法律服務費,法律服務費每半年兌現一次。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全額兌現法律服務費;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況按比例兌現;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兌現,並調整更換法律顧問;

    (三)區局指導小組根據考核成績評選法律顧問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四)考核情況及時在東港區司法局網站和東港148法律服務網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本辦法及其附件《東港區律師顧問工作績效考核量化標準》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於釋出之日起施行。

  • 2 # 律師張晨陽

    我們這裡說的企業法律顧問,應是指由外部律師擔任的企業法律顧問,而非指企業內部的法務人員。

    對於外部律師擔任的企業法律顧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核:

    1.對於企業提出的問題是否能夠及時反饋。

    2.企業需要法律顧問面談時,法律顧問是否能夠及時安排時間到企業面談。

    3.對於企業諮詢的問題,法律顧問是否只是口頭答覆,很少給予書面答覆。

    4.法律顧問提出的建議和分析,後來是否得到了驗證,驗證的結果是什麼。

    5.法律顧問是否僅熱衷於可以向企業另行收費的訴訟業務,對於企業的日常法律業務只是敷衍。

    6.做了一段時間法律顧問的律師,是否已經比較熟悉了企業的日常業務,還是一無所知。

    7.與法律顧問打過交道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對法律顧問的工作是如何評價的。

    8.一個服務週期完成之後,法律顧問是否有提交工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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