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LaoHuang188
-
2 # 八叔觀聞天下事
張某以離職,以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註冊自已的採購公司,而前公司來人可能進行業務,張某是不需要不見面的,以是不同公司的人,可以見,談訂業務,
-
3 # 大河書畫
近日,有政府採購從業人員在易採通APP問答頻道提了這麼一個問題:甲公司的員工張某辭職後,註冊成立了採購代理機構。其後,張某所在的代理機構組織政府採購專案招標。在招標前3年內與張某存在正式勞動關係的甲公司來投標,張某是否需要履行迴避義務?
對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從業人員表示,僅是評審環節對此有限制--《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規定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專案的評標。而事實上《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迴避”是有明確規定的。
某政府採購管理處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政府採購資訊報社/網記者採訪時說,《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採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迴避更是做了更細化的規定。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明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迴避:(一)參加採購活動前 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二)參加採購活動前 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三)參加採購活動前 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中的‘採購人員’當然包含代理機構負責採購的人員。這兩條規定中的‘採購人員’一般包含了採購單位的專案負責人、主管負責人等,也包含了採購代理機構的負責人和具體操作人員。所以,在上述情況中,張某作為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履行迴避義務。”
-
4 # 長明227588861
迴避!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規定的迴避制度。公、檢、法,依法辦案,當事人與辦案人員有利害關係,和有利害衝突的,辦案人員必須迴避,這是保證司法公證而特意制定的,這種迴避是強制性的。另一種情況是,可迴避可不迴避的迴避。樓主所提的問題就屬於這種,“可迴避,可不迴避"的迴避,這種情況大可不必迴避。因為此投標,對於樓主原“東家"來說,是商業活動。大凡商業投標,或多或少都有誇大自我的成份。樓主對原“東家",知根知底,對原東家的能力、勢力一清二楚。原東家有這個能力完成招標內,你完全可以毫不忌諱投上一票。如原東家沒有能力完成標底內容,同樣你可以亳不忌諱的投反對票。如其說本次為單位福利招標,倒不如說本次招標是對樓主一次大“考試"。你完全可以不顧及“閒言碎語",該怎麼作就怎麼作。
回覆列表
甲公司的員工張某辭職後,註冊成立了採購代理機構。其後,張某所在的代理機構組織政府採購專案招標。在招標前3年內與張某存在正式勞動關係的甲公司來投標,張某是否需要履行迴避義務?對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從業人員表示,僅是評審環節對此有限制--《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規定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專案的評標。而事實上《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迴避”是有明確規定的。某政府採購管理處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政府採購資訊報社/網記者採訪時說,《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採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迴避更是做了更細化的規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明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迴避:(一)參加採購活動前 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二)參加採購活動前 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三)參加採購活動前 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中的‘採購人員’當然包含代理機構負責採購的人員。這兩條規定中的‘採購人員’一般包含了採購單位的專案負責人、主管負責人等,也包含了採購代理機構的負責人和具體操作人員。所以,在上述情況中,張某作為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履行迴避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