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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駱駝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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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農子弟之五福臨門
離婚後,丈夫的財產系其個人私產,與前妻無關。但是如其亡故,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分。包括子女`現配偶與父母。如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可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他系五保戶等享受國家優待的人群,其遺產由村委會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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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蔣閒言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永遠屬於個人擁有,並不因為結婚而改變婚前財產的歸屬性質。在姻期間內,用共同的資金所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才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平等行使權利。
夫妻離婚時,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對共同擁有的財產,雙方都擁有50%的分割權,這是法律銘文的死規定,每一對離婚夫婦都必須遵照執行的。
如果在結婚前,雙方有約定,丈夫願意把個人的婚前財產投入生產經營模式,用產生的利潤來維持家庭經濟的運轉,那麼這部分利潤,可以看成是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本金依然還是屬於丈夫個人財產。
如果在結婚前,雙方有約定 ( 立字為證 ) ,丈夫願意把個人的婚前財產,在結婚後拿出來,作為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這是丈夫在婚姻期間內,對妻子的無償贈送行為,離婚時,依法妻子就有50%的分割權利。
婚姻存續期,任何一方的常規性收入均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儲蓄利息、股票收益、房租收入等。一方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別人贈予一方的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