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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另眼世界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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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映山紅176451965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應該有與之配套的未成年人犯罪懲處法律法規,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適用於未成年人,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如何懲處成了空白,造成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自身利用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空子,肆意事實形勢犯罪!青少年犯罪,自己不負刑事責任,監護人也沒有法律責任,致使受害人受到侵害後,因加害方僅僅受到管教而不服刑事責任,身心受到二次傷害,這種二次傷害甚至比直接傷害更厲害!特別是現在未成年人的思想成熟程度,思維縝密程度,甚至超過了成年人,緊靠管教已經不能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呼籲儘快出臺關於未成年犯罪的法律,強烈要求把未成年監護人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不能僅當監護人而不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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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令狐大掌門
保證未成年人殺人放火不用負責人,可以為所欲為為非作歹而不用擔心受處罰。可惜我小時候不知道有這麼一部“免死金牌”,遺憾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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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愚木草堂01
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維護公平,正義,尊老愛幼是傳統美德,但從根本上來說,還不應該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不法分子是不分年齡界限的,制定法律是對不法分子進行必要的威懾,而不是實際上去寬容,以致最後卻起到縱容的效果;如果制定出的法律失去這一層意義,則法律也就變得矯情而失去了其真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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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生金59828007
未成年人保護法,要保護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對侵害未成年不法分子的嚴厲打擊,怎麼就成了不法分子的保護法了。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造成傷害的要從嚴處罰,即使是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也應該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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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田園居士
設定《未成年保護法》,最主要的意義是,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當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時,必須給予犯罪嫌疑人,從重從嚴的懲處。但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傘。隨著社會的變化和發展,諸如學院欺凌,霸凌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斷增加。有關部門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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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dearua
保護未成年,因為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強,容易受不良因素的影響和不法侵害,社會生活又複雜多樣,欺騙欺詐未成年的事件時有發生。未成年人的生存和發展事關人類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關愛和保護,已經成為人類的共識,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人類文明和社會進步的應有之義。目前保護未成年人有四道防線,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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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七點芒果
未成年人正處於一個很不穩定的階段,同時也是可塑性非常強 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保護好、教育好未成年人是十分關鍵的。對未 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是非常基本的,當然對未成年人的社 會保護也是不可或缺的。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保護未成年人應 該成為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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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名都陽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史未成年保護法》對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社會進步,是非常必要的。
一、未成年保護法存在是根據青少年身心特點和社會發展需要而制定的。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
為了保護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紀律、有文化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規定,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
因此,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社會進步,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必然要求。
二、未成年保護法堅持教育與保護的原則相結合
中國未成年保護法堅持“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之所以採取這一原則,是根據未成年的身心特點採取的措施。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由於此年齡段的青少年,一是由於身心發展不成熟,缺乏社會生活經驗,是非判斷力弱,在處理事情時,容易衝動不理性,容易觸犯法律;二是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大,容易認識自己的錯誤,因此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三、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
未成年人代表著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肩負著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重任。所以,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應該科學合理有效保護,正確引導未成年,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
社會各方都有義務消除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不良文化和社會醜陋現象,淨化社會環境。做好法制教育的宣傳工作,引導學校,家庭對未成年人的宣傳教育。只有切實做好正確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工作,家庭才有未來,社會才能和諧,國家才能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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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笑看世間百態人間冷暖
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可以叫 “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 ,是為保護未成年人傷害他人找到了不承擔法律的藉口,是為那些有一定的社會關係的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而不需要被判刑提供了再好不過的藉口了,看看最近兩年很多的未成年人強姦殺害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而讓未成年人逍遙法外的這些案例看,這就是這部法律的最大“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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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無存在必要且必須要棄掉或修改,因為此保不但保護不了無孤兒童青少年卻成為惡行少年的保護傘,防礙對罪惡的懲罰,使社會失去信心與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