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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聆聽美聲

      聯合國大會職權:1、審議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裁軍開展合作的一般原則並提出建議;

      4、開展研究和提出建議,促進國際政治合作、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現以及經濟、社會、人道主義、文化、教育和健康領域的國際合作;

      5、就和平解決可能妨礙國家間友好關係的任何情勢提出建議;

      6、收取並審議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其他機關的報告;

      7、審議和批准聯合國預算,並確定會員國的分攤會費;

      8、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以及聯合國其他理事會和機關的成員,並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秘書長。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每一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所有理事國都有義務履行安理會的決定。安全理事會率先斷定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安理會促請爭端各方以和平手段解決爭端,並建議調整辦法或解決問題的條件。在有些情況下,安全理事會可以實行制裁,甚至授權使用武力,以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安全理事會還建議大會任命秘書長和接納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安理會還與大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 安全理事會於1946年1月17日在倫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樓舉行第一次會議。自第一次會議後,安全理事會將其永久地址設在紐約市聯合國總部。安理會還曾前往許多城市開會,1972年在衣索比亞的亞的斯亞貝巴、1990年在巴拿馬的巴拿馬城和瑞士日內瓦舉行會議。 每個理事國的代表必須常駐聯合國總部,使安全理事會可在出現需要時隨時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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