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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972399089213

    對噪聲的監管環保、公安“各管一攤”目前管理城市噪音主要由環保與公安兩個部門負責。

    環保局: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噪音,遇噪音可撥12369,環保部門只負責“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噪音的監管。“比如說建築工地上打樁、混泥土攪拌等噪音,確實是由環保部門監管的。”

    公安局:機動車輛、社會生活類、裝修噪音,遇到噪音可撥110。公安部門主要負責:機動車輛、社會生活噪聲、室內裝修等擾民行為。公安部門主要負責處理以下這些“社會生活類”的噪聲,比如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響器材,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汙染且不聽勸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的。又比如在夜間和午間使用電鑽、電鋸、電刨等產生噪聲汙染的工具的行為。

    其他:城管局:可取締佔道,從源頭消除噪音。“比如說小販佔道經營,旁邊還擺放著高分貝的喇叭,這到底是由誰來處理呢?按照規定這類噪音由公安部門負責。城管部門的職責是對佔道經營進行處理,取締這種行為,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頭。”

    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裝置、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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