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稽核。經稽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專案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七條 對於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專案技術負責人及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稽核。經稽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專案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七條 對於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專案技術負責人及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