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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軍和付輝本來是朋友,一年前,兩人卻因為“借車”反目,對簿公堂。2017年9月,陽軍把自己在三年前花14萬餘元的車借給了付輝,沒想到,這車一借就借了大半年。在這期間,陽軍多次討要借出車輛,還兩次前往公安機關報案,但付輝始終不願歸還。於是,一直訴狀,陽軍將付輝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車輛使用費。 “他欠我的錢不還,我為了追債,就把他的車扣了來讓他還賬。”法庭上,付輝說出了自己“霸佔”車子的原因,他說,陽軍此前借了自己的錢,但卻一直沒有歸還。他覺得,不還錢,自己作為債主,就有權把對方的車扣下來抵債。 大家如何看待這個案件?這一行為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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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荒城舊人216

    有人欠錢一直不還,我可以拿走他的東西抵債嗎?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很難直接回答。不得不承認,實務中,不少人就是這樣做的,直接去欠債人家裡將其物品拿走或者將其車輛開走,這樣做到底行不行,這還真是挺難辦的

    但是總的來說,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允許私自拿走債務人財物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1、拿走債務人的東西抵債時,債務人如果不在場,則債權人有可能涉嫌構成盜竊罪,除了民事責任外,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如果債務人在場並加以阻攔,且債權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進行威脅等手段,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雖然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則仍然會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即使沒有達到刑事責任的程度,債務人仍有權基於物權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債權人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 2 # 大聖釋法

    基本案情:

    陽軍和付輝本來是朋友,一年前,兩人卻因為“借車”反目,對簿公堂。2017年9月,陽軍把自己在三年前花14萬餘元的車借給了付輝,沒想到,這車一借就借了大半年。在這期間,陽軍多次討要借出車輛,還兩次前往公安機關報案,但付輝始終不願歸還。於是,一直訴狀,陽軍將付輝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車輛使用費。

    “他欠我的錢不還,我為了追債,就把他的車扣了來讓他還賬。”法庭上,付輝說出了自己“霸佔”車子的原因,他說,陽軍此前借了自己的錢,但卻一直沒有歸還。他覺得,不還錢,自己作為債主,就有權把對方的車扣下來抵債。如何看待這個案件?

    大聖認為,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私自長期佔有債務人的機動車的行為是不合法的。當然大聖認為在情理上可以理解甚至也是認同的。這可以說是我們通常說的“合理不合法”。

    大聖在後面的回答中會指導大家如何讓這樣的”合理不合法”轉化為“合理又合法”,從而實現對欠錢不還的老賴的“全勝”。

    下面大聖根據上述案情作一簡要分析。

    第一、債權人為了追討債務,用了一般的方法催討也不能達到目的的時候,也會拿出力所能及的行為方式。比如扣押債務人的動產比如有價值的傢俱、汽車、古董、字畫、甚至生產裝置等等。這樣的方法和手段在法律上稱為自力救助。第二、當債權人依靠自力對債務人的動產實現佔有或者控制的時候,需要和債務人達成一致,比如達成有關書面還款協議,對抵債的動產如何折價、佔有物滅失的風險承擔、佔有物可能產生的收益等做出約定等。有的價值比較昂貴的比如汽車等,在佔有之後,還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法院審查同意後會進行查封。有的貴重物品比如古董之類需要提存。之後,債權人需要抓緊時間進行起訴。保全之物對於之後的案件執行就是保證,比如本案的汽車。第三、大聖發現本案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事實的陳述有比較大的出入,但是有一個基本事實可以確認,就是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所以債權人在佔有債務人車輛後沒有及時申請公權力對自己的佔有行為“合法化”,導致債務人一直不認可債權人的佔有。甚至報案要求歸還車輛。第四、債務人提出的車輛被佔有期間的“使用費”,是一個合理的請求。除非車輛被佔有是他自願認可的。作為債權人除了有權主張欠款本金,還可以主張債務利息、車輛保管費等,對使用費予以抵消。

    總之,實際的情況可能更加複雜一些。大聖根據上面的陳述簡要回答。

  • 3 # 法海一粟

    2、付輝在扣押了陽軍的車輛後,應當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陽軍歸還借款,並保全自己已經扣押的車輛。付輝只有這樣做了,才能最後達到自己的以車抵債的目的。在民法理論上,自助行為屬於在緊迫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所採取的對他人的自由和財產施以拘束、扣押或毀損的行為。一般認為,自助行為的要件包括:

    (1)必須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該權利在法律上能夠被強制執行。

    (2)只能對義務人的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扣押或毀損。

    (3)必須情況急迫來不及請求政府援助。

    (4)必須於事後,即在拘束義務人的自由,或扣押毀壞其財產後,立即向政府機關申請援助,進行處理。

    4、付輝以車抵債的抗辯不能成立。因為,儘管如付輝所述,雙方互負債務,但是,其債務性質是不一樣的。陽軍對付輝所付債務屬於金錢債務,而付輝對陽軍所負債務則為返還原物的債務。兩項債務性質不同,不能採用合同法上的抵銷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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