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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農人阿勇打工生涯

    我個人的看法是做好事是一件很有品德的事,如果求回報,心靈上也會顯得很齷齪,有一次我路上走著撿到一個錢包,裡面有丟失人得身份證,還有不少現金及銀行卡,我想著丟失的主人可能會著急的,但是又沒有電話號碼怎麼辦,我就放下手裡的事等那個人回來找,我去影印店打個紙張寫著我剛撿到一個錢包,誰丟失的過來領,我等可幾個小時,功夫不負有心人,那個失主找過來了,一把把我抱住,感動的的哭了,說那裡面是他看病錢,說丟了怎麼辦,他找了好幾個小時才找過來的,非要請我吃飯,我說不用我還有事,非要塞一百塊給我我也沒要,我就走了,因為我覺得做好事是不求回報的,讓人回報還算做什麼好事,我當時心裡無比的舒坦,我也學做一次雷鋒了,心裡高興急了,感覺自己正真的做了一次人

  • 2 # 慰藍的海606

    當今社會中,人們為了生活

    道德品質明顯的有所下降有

    些人無意中在路上撿到了錢

    包或是貴重物品,都下意識

    的想佔為己有,這是我在日

    常生活中看到過的。

    可是我在影片中看到有人撿

    到了貴重物品,還默默的等

    待失主來領取,有時一等就

    是兩個小時,失主來了之後

    立刻把物品歸還,失主拿出

    錢表示感謝,他毫不猶豫的

    婉言謝絕。

    我認為現在應該發揚這種拾

    金不昧的精神。

    因此得出的結論是拾金不昧

    不應該索取回報是對的。

  • 3 # 掌上九江資訊

    個人觀點:拾金不昧後返還失物的,拾得者可以要求當事人對於返還和保管過程中產生的費用,適當予以補償。但如果是索取回報,按就偏離了拾金不昧這個詞的要義了。這於情於法來說,都是拾金不昧者合理的補償,從而鼓勵更多的人去做好人好事。

    下面從歷史典故、法律條文等方面來說明:

    一、幾千年前的“子貢贖人、子路受牛”的故事中,孔子很明確的告訴後人,做後人好事應當收取回報,這樣才有更多的人會來做好事。

    在《呂氏春秋·先識覽·察微篇》中有這麼一段故事:

    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子貢贖魯人於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見之以細,觀化遠也。

    在這裡孔子其實是批評子貢贖人不按魯國法律要求收取一定的贖金。雖說不收取贖金並不違反當時魯國的法律,但卻不值得樹立為道德榜樣。因為子貢有錢才不去收取贖金,對於沒錢的怎麼辦?沒錢的想辦法贖回了同胞後,再去找國家要贖金,別人就會拿他和子貢相比,這樣即便做了好事,也會被國民認為他是為了贖金才去的。同樣的好人好事,子貢會被表彰,沒錢而去贖人再去向國家領取贖金的則會被樹立為道德的反面教材。

    相反,孔子很贊成子路的做法。雖說子路見義勇為受牛做答謝,在當時條件下顯然是過度接受補償。但孔子認為子路的見義勇為和他人的真心答謝,可以使得更多的人參與到樂於助人的行列中來。

    二、拾金不昧雖然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索取報酬,但是對於拾金後交還當事人所產生的的費用,當事人應當適當予以補償。

    《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這裡可以看出,法律是支援遺失物拾得者在保管和返還遺失物過程中,因此造成的報關費和返還費用等,是可以適當要求當事人予以補償的。

    退一步來說,一個有良知的當事人也應當予以合理補償。

    打個比方來說:一個計程車司機撿拾到乘客落在車上的錢包。失主聯絡後,主動開車送還。計程車司機送還需要開車的路費、油費和誤工費吧。適當的補償其在送還過程中的計程車費用,這並不過分。如果覺得這過分了,你可以換個角度來思考下:計程車司機就不送還給你,直接扔了就當沒撿到,你為此遭受的損失遠比承擔送還的車費要高的多吧!

    三、拾金不昧早已不是如數歸還,分文不取了,適當收取補償更能鼓勵社會道德的進步。

    曾有網友在評價政府每年獎勵道德模範時說:“政府每年都重獎道德模範,難道那些去領獎的道德模範也是不道德的嗎?好人有好報,道德才有希望!”

    在價值觀念日趨多元的社會背景下,讓所有人都遵循一種道德模式行事,已經不再可能。什麼拾金不昧分文不取,這早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畢竟,拾金不昧後返還失物,人家也是要支付成本的!

    當然,適當收取補償和索要回報完全是兩碼事,性質也完全部以上了,索要回報可能是奔著收益去的,甚至是指望這來賺點錢。但要求適當補償,這是對於個人為返還財務所付出的時間、人力成本的彌補,無可厚非。

    如果社會要保持拾金不昧的好傳統繼續延續,覺得當務之急是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建立起合理的失物招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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