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談一談這個話題物主(定作人)將電腦拿到修理店進行維修,二者建立起修理合同關係,它本質上屬於承攬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義務系理論上的結果債務。修理工負有按時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完成了物主指示的特定要求,達到了約定的目的,修理工才算完全履行了義務。進而物主才支付全部報酬。如果修理工僅完成部分工作,僅交付部分工作成果的,物主只支付相應部分的報酬。所以即使沒完全修好,但修好了一部分,物主也需要支付部分報酬。不存在題主所說的“沒修好就不付費”。醫療服務合同恰好相反,醫院之診療義務屬於手段債務,即只要醫方適當地實施了符合醫療規範的診療行為,不論患方是否痊癒,醫方都已完全履行了義務,故有權請求患方支付全部醫療費用,但若醫方擅自作了一些不必要的且未經患者同意的醫療行為,由此產生額外的費用就不應由患者負擔。兩種合同之所以對服務提供方義務要求不同,背後原理是:病能否治癒包含了很多不確定因素,比如患者自身身體素質、心理狀態以及醫方客觀診療水平和裝置條件等。而物件能否修復基本上取決於修理工的技術水平,所以二者成功的機率差異很大。前者有很大風險,而後者風險相對較小。這也使得社會對二者的包容程度不同。如果修理工沒修好物件,物主會覺得是修理工技術不到家,但若醫生沒把病治好,患者不一定會全怪醫生,除非醫生有過錯。
從法律角度談一談這個話題物主(定作人)將電腦拿到修理店進行維修,二者建立起修理合同關係,它本質上屬於承攬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義務系理論上的結果債務。修理工負有按時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完成了物主指示的特定要求,達到了約定的目的,修理工才算完全履行了義務。進而物主才支付全部報酬。如果修理工僅完成部分工作,僅交付部分工作成果的,物主只支付相應部分的報酬。所以即使沒完全修好,但修好了一部分,物主也需要支付部分報酬。不存在題主所說的“沒修好就不付費”。醫療服務合同恰好相反,醫院之診療義務屬於手段債務,即只要醫方適當地實施了符合醫療規範的診療行為,不論患方是否痊癒,醫方都已完全履行了義務,故有權請求患方支付全部醫療費用,但若醫方擅自作了一些不必要的且未經患者同意的醫療行為,由此產生額外的費用就不應由患者負擔。兩種合同之所以對服務提供方義務要求不同,背後原理是:病能否治癒包含了很多不確定因素,比如患者自身身體素質、心理狀態以及醫方客觀診療水平和裝置條件等。而物件能否修復基本上取決於修理工的技術水平,所以二者成功的機率差異很大。前者有很大風險,而後者風險相對較小。這也使得社會對二者的包容程度不同。如果修理工沒修好物件,物主會覺得是修理工技術不到家,但若醫生沒把病治好,患者不一定會全怪醫生,除非醫生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