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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晝夜鋼琴粉

    要根據你們簽訂的協議來處理,如果簽訂了協議,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

    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

    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如果沒簽訂協議,學生對機構的補課服務不滿意,可以與輔導班溝通要求退款,需要雙方協商。

    如果學生由於非人為因素的特殊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參加輔導班,輔導機構應該退還部分費用。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退學,機構可以不退錢。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 (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第六條學生登記註冊後有正當理由要求退學,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構必須按規定退費: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傷害或嚴重疾病,經身體健康檢查確實不適宜繼續學習的(需持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的證明);(二)學生應徵服兵役的(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徵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學生家庭特殊困難(憑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證明),無法繼續學習的;(四)舉家搬遷或調往外地工作的(憑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證明);(五)學生經教育機構及有關部門依照規定批准轉學的;(六)被列入國家計劃的高等院校錄取(出具國家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七)學生出國留學或出國定居的(出具國家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或簽證)。屬以上情形,按學期收費或學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機構退費辦法如下:(一)開課前申請退費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學費、住宿費。(二)完成1/5學時及以下的,核退70%學費、住宿費;完成1/5--2/5(含2/5學時)學時的,核退60%學費、住宿費;完成2/5—3/5(含3/5學時)學時退學的,核退40%的學費、住宿費;完成3/5以上學時退學的,不退學費、住宿費。第七條學生因其他原因退學,如按學期收費或學制不足半年的,開課前申請退費的,退回收取的80%學費、住宿費;完成1/3學時及以下的,核退50%學費、住宿費;完成1/3以上—1/2學時退學的,核退30%的學費、住宿費;完成1/2以上學時退學的,不退學費、住宿費。第八條按學年收費的,第一學期按第六條或第七條標準退費後,第二學期的學費、住宿費等應全部退還學生。學生第二學期退學的,第二學期退費辦法按上述標準處理。第九條學生因故休學的,休學期間,教育機構不得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已收取的,要按實際休學時間折算後退還學生,或轉入學生重新入學的學期或學年。

    第十條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費一般不予退還。

    (一)學生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學、觸犯刑律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二)學生私自離校時間達一個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條學生報名後,因各種原因不來登記註冊的,不退報名費。第十二條代收費按實際開支扣減,退回餘額。書籍已訂購但還未發放的,原則上要退費

    若不退費,應在開學兩週內將書籍發放給學生。第十三條不得以預留學位費、訂金等名義扣減應退費用。第十四條學生退費時間從學生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開課時間從軍訓或正式上課之日起計算。教育機構在開課前對學生的課前補課不得作為正式開課時間。第十五條學生要求退費,應履行以下手續:

    (一)由學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闡明理由,並出具有關材料和憑證。(二)教育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認為材料不全需要補充的,必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三)教育機構受理退費申請必須給申請者回執,註明受理日期。必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退費的決定。(四)教育機構認為不予退費的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覆。(五)教育機構認為可給予退費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核定退費金額,加蓋印章後退費給學生;學生或代理人簽字後有效。由代理人領取退費的,其代理人應有合法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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