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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花捲子

      根據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這裡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所謂“受害人”,是指因為產品存在缺陷的原因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人。受害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或者社會組織。   受害人要求索賠的範圍,包括:   

    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撫卹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在索賠的物件上,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後,受害人既可以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即受害人在時索賠時有選擇權。被索賠一方(生產者或銷售者)應當先行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損害的結果,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在先行賠償後,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反之,如果損害的結果,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在先行賠償後,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對於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和要求賠償的請求權的期間,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使用者、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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