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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監督是對於案件立案方面的監督,主要包括對應該立案而沒有立案的案件和對不應該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進行監督,目前對於這個立案監督的情況沒有做具體的情形規定,因此在進行監督的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難以落實到位的點或者無法解決的困難。

      一、立案監督最新規定

      《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第三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立案監督最新規定有哪些?立案監督的內容有哪些?

      第三百七十三條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審查逮捕部門辦理。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後,審查逮捕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二、立案監督的內容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87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是:

      (一)、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二)、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透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透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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