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商業建築營業廳不應設定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
2.地下商業建築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3.地下商業建築應設定防煙和排煙設施。
4.地下、半地下商業建築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500。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其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2000。
(1)設定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內部裝修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規定。
5.當地下商店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時,應採用防火牆分隔,且防火牆上
消防法對於地下室消防安全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在其他相應的建築消防規範裡有著明確的規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就規定了高層建築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3.0.4 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高層建築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5.1.2 高層建築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採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割槽的允許最大建築面積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割槽的允許最大建築面積為2000㎡。
5.2.8 地下室記憶體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過30kg/㎡的房間隔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房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擴充套件資料: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1.12 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割槽,且相鄰防火分割槽之間的防火牆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割槽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房間面積不超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3、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按其透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
1.地下商業建築營業廳不應設定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
2.地下商業建築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3.地下商業建築應設定防煙和排煙設施。
4.地下、半地下商業建築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500。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其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2000。
(1)設定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內部裝修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規定。
5.當地下商店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時,應採用防火牆分隔,且防火牆上
消防法對於地下室消防安全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在其他相應的建築消防規範裡有著明確的規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就規定了高層建築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3.0.4 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高層建築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5.1.2 高層建築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採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割槽的允許最大建築面積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割槽的允許最大建築面積為2000㎡。
5.2.8 地下室記憶體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過30kg/㎡的房間隔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房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擴充套件資料: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1.12 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割槽,且相鄰防火分割槽之間的防火牆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割槽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房間面積不超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3、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按其透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