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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四章哥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16—2006 11.3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誌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定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 觀眾廳,建築面積超過4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築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 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0.5lx;

    2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

    3 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設定在牆面的上部、頂棚上或出口的頂部。

    11.3.4 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定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採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2 沿疏散走道設定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定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牆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20.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的有關規定。

    11.3.5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1 總建築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築;

    2 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11.3.6 建築內設定的消防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和《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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