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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384093247873

      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工作調動,意味著出納人員將永久離開原單位出納崗位,按財務制度要求,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嚴格、認真、全面地辦理交接手續,否則,不得離職。移交後,如發現原經管的出納業務有違反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出納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出納業務尚未填制收、付款記賬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本人印章;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記賬憑證、現金出納登記簿、銀行存款日記賬、財務專用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會計主管章、現金支票簿、轉賬支票簿、現金、有價證券、有關空白憑證、空白賬表、檔案、資料及其他物品等。有價證券要寫明證券名稱、數量、金額及號碼;有關空白憑證要寫明本數、張數等。   出納人員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由監交人監交。監交人一般為會計主管,或由會計部門負責人指定某一會計人員監交。接交人員要按照移交人員編制的移交清冊,當面逐項點收。對需要繼續辦理的事項和移交中說明的問題,需移交人補充書面材料的,要當面補上。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分別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章後留執。監交人所執一份可存檔,接交人留執的一份待日後離崗時再移交下去。需要指出的是,在交接之前,財務部門應為接交人員刻好名章,移交人員的名章不再交由接交人使用。現金出納登記簿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要繼續使用,接交人員不得自行另立新賬。移交清冊上要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監交人職務。現金日記賬與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扉頁內印有啟用表的,還應由移交人、接交人註明交接日期、接交人員和監交人員姓名,並由交接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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