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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科技數碼前沿資訊

    我的看法:

    1:該賠

    他本該有很快樂的青春與成長,16對到30歲,人生最美好的年華,本應該有屬於自己的平靜的的生活或許他的人生軌跡已經改變,這一生或者被毀了大半,或許這些拿錢可能也無法彌補,但是不拿錢,又能拿什麼呢?

    2:誰才是真兇

    當初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論,真正逍遙法外的是不是有什麼背景?這件事件背後是不是有腐敗存在?辦案執行過程是不是有不妥當的地方?能不能給死去的家屬一個圓滿的交代?是不是有些運作的手段?僅僅只有這一個案例?冤假錯案何時了?我們需要反思。

    3:正義雖然遲到了,但是還是沒有缺席。

    但是這個遲到,不止心寒了張志超一個人的心,也讓大部分的網友希望,這種正義還是少遲到吧,真的,我們遲到不起!

    各位,假如這個事情發生在你身上,可以想象一下。這個事,我們需要關注。

  • 2 # 把問答說到你的心坎裡

    理所當然:該賠!錢買不來自由!錢買不來青春年華!錢買不來精神損失!錢更買不來正義!

    2020年6月1日,張志超向臨沂中院提出789萬元國家賠償,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600萬元,另外,張志超還要求辦案機關透過媒體公開向他道歉、恢復其名譽。

    張志超何許人也?又是為何要求國家賠償的呢?

    事情還要追溯到15年前。

    2005年1月臨沭縣二中一名女生失蹤,直到一個月後,該女生屍體才在學校一男生廁所被發現!

    後經臨沭縣公安機關偵查,認定當年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為強姦殺人嫌疑人。2006年3月份,張志超被法院判無期徒刑!2011年,張志超在跟母親的見面時,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自己是冤枉的,請求母親為自己申訴!從那天起,張志超的母親便走上了為兒喊冤之路!直到2019年12月5日,該案在淄博中院開庭,檢察院提出疑罪從無的原則,但當時淄博中院並未當場宣判!

    2020年1月13日,山東高院在淄博中院對張志超再審案宣判,宣告張志超無罪釋放!被冤枉了15年的張志超,在獄中羈押5449天,重獲自由!

    對此,我的觀點是:

    正義有時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法律永遠是公正的!任何徇私枉法、瀆職的行為都要付出代價的,對於那些草菅人命、嚴刑逼供的人一定要嚴肅問責!

    這對於張志超來說,是一場噩夢,付出的代價何其大?他的身心受到了極大的摧殘,進去時還是一個青春少年,出來時已顯“老態”,動作滯緩,他的青春永不復返,更重要的是飽受精神折磨,誰來為他買單?賠償是天經地義的,恢復名義更是義不容辭的!

    但願張志超能夠早日走出陰影,積極地投入生活中去,更希望類似的悲劇不再重演!

  • 3 # 小張視野

    對人的一生來說,在多的錢也換不來時間和自由。十幾年的時間,多少的青春年華已過。錢在多也換不來青春,希望以後法制會慢慢的健全。

  • 4 # 實體店老王

    初見時我在襁褓、再見時已天人永隔,張志超沒有見到父親最後一面;入獄時滿頭青絲如墨、出獄時霜鬢愁如白雲,這就是他母親的真實寫照。冤假錯案不僅僅是給他本人帶來了傷害,更是毀了一個家庭。

    按照國家賠償標準來看,780萬是有點多了,但人生有幾個15年?哪怕他獲得了自由、被平反了又能怎樣?最美好的時光都過去了。

    他入獄時才15歲,還是個少年,等平反後,已不再是少年。雖然這個世界上錢能讓我們活的更好,但除非逼不得已,誰又會拿幾百萬去換15年的青春呢?而他本人,甚至連父親最後一面都沒見到,初見時我在襁褓、再見時已天人永隔,人世間最大的悲哀就是,連至今的最後一面都沒有見到。

    事情的起因也很簡單,就是在15年前,臨沭縣二中一名女生失蹤,一個月後該女生的屍體在學校的的男廁所裡被發現,經當地公安機關偵查,認定當年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為強姦殺人嫌疑人,2006年3月份,他被法院判無期徒刑!直到2020年1月13日,在母親不斷的上訴下,山東高院在淄博中院對張志超再審案宣判,宣告張志超無罪釋放!被冤枉了15年的張志超,在獄中羈押5449天,重獲自由!

    申請的780萬賠償,其中有188.9萬元是人身自由賠償金,額外要求了600萬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雖然最後肯定不會賠償這麼多,但也不會太少。同時也希望國家能客觀的看待這件事,畢竟耽誤了人家15年的青春。

    而這15年裡,他已然與外面的世界脫軌,這15年來的變化是非常巨大的, 他可能需要很長一段時間才能融入社會,甚至是無法融入社會,這才是最可悲的地方。而這段經歷會陪伴他一生,餘生的日子都要用來忘卻這段不堪回首的經歷。

  • 5 # 手機使用者洋羊健生倡導

    被關15年冤牢我的看法是應該支援,這人生一輩子有幾個黃金十五年?如果有人出一千萬買我去坐十五年牢我肯定拒絕,如果三十歲去冤牢十五年到四十五歲精神損失是無價的。一定追責,讓責任人公檢法的有關人員出這賠付款好了,以後公職人員沒一個敢不作為,我支援。

  • 6 #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張志超申請780萬的國家賠償,換算下來平均每年大概是52萬,每個月大概是43000元,每天大概是1400元。

    對比前段時間媒體公佈的一組資料:我們國家人均年收入是3萬元左右,同時有6億人每個月的收入1000元左右。

    從這個角度來看,780萬真的不算少了,甚至有一些人會說,多少人一輩子賺不了這麼多錢,這個牢坐的值了。即使是對比一線城市的白領工資、收入水平,年收入能夠達到五十萬的,也已經很不錯了。

    但這是事後視角,也是旁觀者視角,如果是事前、換你作當事人,沒有人願意以15年的自由、名譽、家庭、財產、健康來換這個錢。

    國家賠償是一種彌補,但不能修復。近年來,多起類似的案件最終都獲得了國家賠償,不乏最終賠了好幾百萬的。雖然金錢可以補償,但是自由、時間、健康、甚至是家庭都是無法補償的。

    不管最後賠多少錢,對於張志超來說,損失是無法彌補的,同時我們又慶幸張志超能夠得到這樣的補償。

  • 7 # 歷史深度揭秘

    正確的問法是:坐15年牢,可能拿到幾百萬補償,也可能啥也拿不到再坐15年,那麼,你會選擇去賭一把嗎?

    好了,可以下注了!

    多名親屬因此去世,對這個家族的打擊太大了,近乎是毀滅性的,太殘酷!希望落實辦案審判終身負責制,讓所有慎言慎行,為所有事情盡職盡責!

    要是能入獄前拿到錢,可能很多人會選擇去;入獄後拿到錢會少一批人;十五年後拿到錢會少一大半人;十五年後不確定能不能拿到錢,除非極端情況,沒幾個人會去賭這一把;假如:讓我選,我只會選擇第一種拿到錢給家人,進去之後就自殺,十五年對我來說忍不了,其他幾種我不會選。

    無法想象牢獄生活,對每一個認真生活的公民來說,都是毀滅性的打擊吧。

    什麼叫人身自由賠償金哦,還300來塊錢,在牢裡面每天干活都是往死了拼命幹,幹不到產量還有質量不好的,獄警有的是辦法折磨你,犯人每天干活的工錢都超過賠償金了,再把你放出來賠給你相當於你白坐牢了,坐牢啊大哥,不是去玩兒的。

    基本每一個犯人都或多或少受過折磨,裡面又辛苦精神壓力又大還沒吃沒喝每天像狗一樣一群人關在一個小單間裡,上廁所都要經過同意,家人有錢的給你打錢但別想好好花,每月有很低的上限,物價還貴每個月買不了幾個東西,沒人給打錢的犯人很可能連廁紙都買不起。

    對我來說,我寧可在外面天天吃清水煮白菜也不願意進去餐餐吃鮑魚海參,如果我一天只能掙200,給我一天2萬不超過5天我會考慮進去受一下折磨,時間再長一些就算一天10萬我都不願意。(如果一天100萬,進去兩個月?貌似還有點小心動。看來還是錢給的不夠啊)。

    工資是一天工作8小時,監獄是24小時無休,不可能每天去監獄呆8個小時然後就自由了。得算進去兩倍的加班工時和成倍的加班費,三節獎金,春節國慶期間三倍工資。那就六百多萬了,我覺得700多萬主張很合理。隨著司法體系的發展,當時的錯誤開始被糾正,現在留下的多是那個時代帶來的陰暗烙印。

    想起好久之前的郭利案,一位年入百萬的中年男人就被錯判關了五年,出來後工作沒了,錢沒了,老婆跑了,女兒也不認他了,靠著老父母的低保活著。真的司法冤錯案對人的傷害更大,本來就是被害人,判錯案相當於對被害人再捅一刀。完全按多少錢一天的標準來賠太不負責任了,賠償金應該按實際情況去判斷。

    我覺得其實我們的重點不應該放在賠償上面,應該關注到媒體案件背後的法官的職業素質以及專業素養的問題,最終的落腳點還是要如何解決,減少甚至是杜絕這種冤假錯案,這才是以後我們應該發展的方向,但是對於這些被冤枉的人,該補償的一定要補償,社會應該對他們做出的宣告也應該有,不冤枉任何一個人,法治平等,這都是我們應該追求的。這並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入獄15年,他本人所承受的精神壓力,父母親人所承受的輿論壓力都是不可彌補的,遲到的正義不叫正義,當年錯判亂判的相關人員應該為此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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