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準則目前已經改稱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該準則中的審計目標可分為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
**審計總體目標**
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四章 第25條規定: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是:
(一)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使得註冊會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審計意見;
(二)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根據審計結果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並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審計具體目標**
根據2015年度註冊會計師教材《審計》的記載,具體審計目標是指註冊會計師檢查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所包含的每項認定是否真實。具體包括:
一、與所審計期間各類交易和事項相關的審計目標
1、發生。即檢查這些交易是否真實發生。
2、完整性。即檢查已經發生的交易是否被瞞報或漏報。
3、準確性。即檢查真實發生的交易,是否按正確的金額反映。
4、截止。即檢查本期的交易是否均在本期反映,本期所反映的交易是否包括了其他期間的。
5、分類。是否按正確的方式對各類交易分類反映,如固定資產出售收入是否被列為主營業務收入等。
二、與期末賬戶餘額相關的審計目標
1、存在。即檢查已經列報的資產、負債是否真實存在。
2、權利和義務。即檢查所列報的資產是否所有權歸被審計單位,負責是否為被審計單位的義務。
3、完整性。即是否存在瞞報、漏報資產或負債的情況。
4、計價和分攤。即檢查真實存在的資產或負債,金額是否正確,是否正確攤銷。
三、與列報和批露相關的審計目標
1、發生以及權利和義務。檢查批露的內容是否真實發生且與被審計單位有關。
2、完整性。檢查應當批露的是否均已批露。
3、分類和可理解性。檢查批露的內容是否正確分類,表述是否清楚。
4、準確性和計價。檢查批露的內容措辭是否準確、金額是否恰當。
獨立審計準則目前已經改稱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該準則中的審計目標可分為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
**審計總體目標**
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四章 第25條規定: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是:
(一)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使得註冊會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審計意見;
(二)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根據審計結果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並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審計具體目標**
根據2015年度註冊會計師教材《審計》的記載,具體審計目標是指註冊會計師檢查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所包含的每項認定是否真實。具體包括:
一、與所審計期間各類交易和事項相關的審計目標
1、發生。即檢查這些交易是否真實發生。
2、完整性。即檢查已經發生的交易是否被瞞報或漏報。
3、準確性。即檢查真實發生的交易,是否按正確的金額反映。
4、截止。即檢查本期的交易是否均在本期反映,本期所反映的交易是否包括了其他期間的。
5、分類。是否按正確的方式對各類交易分類反映,如固定資產出售收入是否被列為主營業務收入等。
二、與期末賬戶餘額相關的審計目標
1、存在。即檢查已經列報的資產、負債是否真實存在。
2、權利和義務。即檢查所列報的資產是否所有權歸被審計單位,負責是否為被審計單位的義務。
3、完整性。即是否存在瞞報、漏報資產或負債的情況。
4、計價和分攤。即檢查真實存在的資產或負債,金額是否正確,是否正確攤銷。
三、與列報和批露相關的審計目標
1、發生以及權利和義務。檢查批露的內容是否真實發生且與被審計單位有關。
2、完整性。檢查應當批露的是否均已批露。
3、分類和可理解性。檢查批露的內容是否正確分類,表述是否清楚。
4、準確性和計價。檢查批露的內容措辭是否準確、金額是否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