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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權力到底是怎麼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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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縱橫觀智庫
    一、美國總統的巨大權力

    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美國總統擁有如下權力:

    1.美國總統獨享行政權。美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獨自享有行政權。美國總統有權利提名或罷免聯邦政府高官,所有政策的執行必須有總統簽字。3月初,特朗普僅僅依靠一條推特就能解僱聯邦政府三號人物、前國務卿蒂勒森,可見美國總統行政權力之大。

    2.美國總統是美國三軍總司令。美國總統也掌握軍事權力,美國國防部五角大樓要向總統負責。但軍事權力受到國會一定程度的制約,軍費預算和對外發動戰爭都需要國會同意。

    3.美國總統有立法否決權。美國總統可以否決參眾兩院透過所有的議案,但是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可以否決掉總統的否決。

    二、美國權力在分權與制約中執行

    《美國憲法》規定了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立法權歸國會(參議院與眾議院組成),行政權歸總統,司法權歸美國最高聯邦法院。以美國一項議案由提出到執行的過程中充分體現出美國權力執行如何在平衡與制約中執行。

    1.首先,議案需要由眾議院眾議員提出,經過專業委員會審議透過以後,提交眾議院全體大會表決透過,交給參議院專業委員會進行審議,再由參議院全體大會表決;

    2.其次,總統有權利否決掉兩院透過的議案,但是兩院各自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否決掉總統的否決;

    3.最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可以宣佈議案違反《美國憲法》,所有違反《美國憲法》的議案都不能執行。然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都是由總統提名、國會批准任命的。

    三、美國曆史上權力最大的三位總統

    1.美國國父、第一任總統華盛頓,任期1789年—1797年。

    2.羅斯福總統,領導美國取得第二次世界大戰勝利,前後四次當選美國總統,任期1933年-1945年。

    3.肯尼迪總統,任期1961年-1963年,任命了兩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拜倫·懷特(Byron Raymond White)與阿瑟·戈德堡(Arthur Joseph Goldberg)。

  • 2 # 四川達州人

    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典型。

    總統負責政府行政,軍事。眾議院負責審議財政案,參議院審議聯邦人事案。最高法院負責解釋法律,審理涉及聯邦的訴訟案件。

    但是,自然法則都是一樣,行政權侵蝕立法和司法權是必然結果。

    比如,美國總統雖然沒有宣戰權,但可呼叫海軍陸戰隊,開展最多三個月期限的沒有得到國會授權的軍事行動。以美國海軍陸戰隊的龐大實力,解決一般性衝突已經足夠了。

    比如,美國總統可以特赦。因為水門事件焦頭爛額的尼克松總統辭職,將職務交給福特來代理。而福特此前只是眾議員,在尼克松的副總統阿格紐辭職後被任命為副總統,半年後再接替辭職的尼克松為總統。這樣一位未經選舉成為副總統再接替總統的眾議員,上臺後第一件大事就是宣佈無條件特赦尼克松。這令多數美華人不滿,也令整個水門事件在當時成為公眾無法瞭解的黑案,不僅保護了任命自己為副總統的尼克松,更保護了整個共和黨。

  • 3 # 西北大地

    一般是,但有時候不是——

    就這個問題而言,就個人來說,大多數情況下,是。但如果按照機構來說或者特殊情況而言,不是。下面簡單直說——

    無論是三權分立社會還是集權社會,還是其他的什麼社會,權力,從來都有三個方面:決策權及法則制定權和監督權,執行權,司法權,也叫法律執行權。

    需要說明的是幾點:

    一、司的意思。司法與最高監督權的區別。

    比如司法,不是說法律完全就交給大法官。大法官負責的是憲法及具體法律的解釋,以及最高案件的審理——可以召集大法官所屬法官、以及總統之下的司法部以及國土安全部等法律機構參與。另外,還有代表“法律”,見證總統及副總統等的就職。

    就這一過程而言,大法官是獨立執行的,但最終結果,需要向國會彙報,國會也全權監督其執行。

    美國的最高監督權在民眾,但具體執行,是國會。

    很多人受中國傳統歷史研究影響,把監督權和司法權混同,這是極不準確的。

    司是本義,是執行的意思,比如司儀、司機,還有司令等,他是執行的,不是決策的。美國總統是三軍總司令,很多華人就認為總統掌握最高軍權,這純粹是按照傳統的看法來看美國,司的本義,就是執行。

    二、軍事權。

    很多人為了彰顯軍事權力的重要性,就把軍權單獨列出來講,其實沒有必要,因為在決策和執行裡面,就包含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等方面。國會負責決策,總統負責執行。

    三、國會與總統、大法官各自職責。

    看百度百科和很多專家的解析,總是弄不清三權分立到底是什麼意思。我們來簡單說一下:

    最高決策和最高監督權力,是伴隨的。只有決策沒有監督,就缺少了一面。

    總統:最高司政+最高司令。由組建的內閣及幕僚執行。內閣提名是總統,但需要國會表決透過。也就是最終寫“同意”的,是國會。

    最高大法官級法院:憲法及具體法律的解釋,最高案件的審理——可以召集大法官所屬法官、以及總統之下的司法部以及國土安全部等法律機構參與。另外,還有代表“法律”,見證總統及副總統等的就職。

    四、法律執行權。

    大法官負責的是法律方面的最高事宜,但不負責所有法律執行,具體執行的是各州法院及司法部、國土安全部等等。

    為了讓這幾種種權力合理執行,一個國家一般都會制定一套基本規則——分別規定權力如何執行。即使最集權的,也有基本規則,皇帝也不能違背,一旦違背,就已經在某種程度上失去了擁有權力的資格。

    在現代,這套基本規則,就叫做憲法。在古代中國,叫做祖制,一般在建立朝代之處確定。後邊一般不會改動祖制。

    在現代西方國家,要改變憲法,必須在全民的範圍獲得人數過半的同意,至少在名義上獲得大部分民眾同意。國會議員2/3同意,然後提請國民表決,需要半數以上民眾同意。

    除過如上,還有一點,就是,無論任何朝代任何國家,理論上,權力最大的,都是人民,但現實中,民眾經常不聚合。只要人民全部贊成或反對,誰也擋不住,任何機構也擋不住,這樣的話,理論就變成了現實。

    所以,所謂的權力機構、所謂的最高領導人,都必須在某種程度、某種形式上得到人民的授權,從而執行權力。中國古代,是以上天的名義強迫民眾無條件答應接受其行使權力,中世紀的歐洲,是以神的名義這麼做。

    這些比較繞口,但沒關係,我們簡單敘述。

    比如美國,最高決策權力在民眾,比如修改憲法的必須民眾半數以上同意。最高的監督權也是。民眾監督過不去,整個國家就很難過去了。

    具體擁有最高決策權的機構,是國會,一些衍生的權力也是屬於國會。具體由一些特定的委員會執行,然後提交國會議員表決。

    這些決策,包括政治、軍事、經濟、外交、文化等等。必須說明的是,美國的最高軍事權力在國會,總統作為三軍總司令,擁有的是執行權,當然也有一定臨機決斷權,但事後必須國會同意。

    說“同意”的,擁有最高權力,這在哪裡都一樣。中國古代,就是加蓋御璽。

    與最高決策權伴隨的,是最高監督權。都有相關委員會和所有議員投票執行。

    擁有執行權的,是總統領銜的內閣,不僅執行國會透過的政治舉措還有軍事舉措。總統還擁有政治和軍事方面的臨機決斷權。還擁有提交措施(一般叫法案)的權力。

    我們前面說,總統執行權力下面也擁有一定監督權和執法權,這個就是總統之下的國家司法部、國土安全部分別負責,比如聯邦警察、聯邦調查局(FBI)。每個州,都有警察系統。

    如上這些,換個思路,是非常好理解的。我們今天再聊點背後的更實質的東西。

    美國實際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國會,這相當於整個美國的董事會——是又不太是,總統相當於行政長官或CEO,大法官相當於法律捍衛者和最高執行者。

    所以,就個人而言,美國總統肯定是美國權力最大的個人,但就機構而言,肯定是國會最大。

    國會表決透過的東西,總統一般無條件執行,總統不執行或否決,國會2/3議員再次表決透過,就必須執行,總統只有一次否決權。

    如果在總統否決後,國會眾議院或參議院到期,則等下一屆議會召開之後,再行表決。程式和前面一樣。

    說白了,美國是多數人掌握最高權力。就是國會。

    而國會絕大部分議員是民主黨和共和黨,還有一些無關緊要的少數黨派——當然在兩黨票數接近的時候會產生極大作用。

    美國政壇上的大多數人,不是民主黨就是共和黨,包括總統副總統各部長以及各州州長等等。

    美國國會議員,就是就國家政策和法案以及重大事務表決投票的總共是535名——參議院100名,眾議院435名。

    可以這樣說,在美國,主要的影響力就是兩派,要麼是共和黨要麼是民主黨。

    兩黨黨眾不計其數,但最主要就是各自在國會的議員以及州長、州議員還有其他官員。

    兩黨在國會的議員各自擁有獨立的投票權,按照本黨派意願進行投票——當然也經常投出和本黨派主流意願不同的票。

    那麼問題就來了,誰能整合國會兩黨議員的意向,就是國會最有影響力的人。

    是總統嗎?不一定。那麼是兩院議長嗎?也不一定是。客觀而言,兩院議長對兩院都有一定影響力,但不是想象中那麼大,事實上,他們的職責只是兩院開會的召集人。

    那麼是兩黨全國委員會主席嗎?也不一定,因為他是全國範圍的兩黨委員會主席,但不是國會兩黨委員會主席,當然,他也對國會本黨有很大影響力,可能是最大,但也可能不是。

    最可能在國會形成影響力的人,西方稱之為黨鞭。就像美劇所說那樣。說白了就是組織和整合國會本黨意向的人,還起監督作用。

    這個人整合形成國會本黨意向,並經常拉攏對手黨派的人支援本黨投票。

    美國財團經常拉攏國會議員乃至於全國委員會主席和黨鞭,主要表現為提供資金贊助——透過合法程式對其所在地和選民或者國會委員會,並施加一定影響力,但國會議員也不一定完全按照金主的意思去做——因為他們在法律和對手的監督下很難從金主那裡直接拿錢和謀私——除非他們想進監獄和自毀前程或被對手抓住最大把柄。

    相對於金錢,國會議員更在乎他的選民支援——以前參議員由州議會選舉但現在已經實現選民的直接選舉產生。

    為了贏得選民支援,議員會想盡辦法討好選民,包括有利於本黨選民居多的州的法案提議和透過,所以,他們也需要和財團維持極好的關係。此外還包括打感情牌。

    總之,議員依照本人的意願和企圖、本黨主流意願、金主、選民幾個方面的因素之綜合行事。

    黨鞭則根據個人意願和黨派意願(當然還有金主意願和選民意願)來整合議員意向。

    可以這麼說,如果一個黨鞭或者兩黨尤其是國會多數黨意見領袖,能極大整合國會本黨議員意見,將擁有非常大的權力,可能連總統都沒有辦法,再加上他如果是國會多數黨意見領袖,而總統是另外一個黨派,他們又格格不入,那總統簡直沒法開展有效工作。因為這時候的他,已經成了美國最有權力的人。雖然這種情況不太容易發生——多數人互相制衡,但也有,比如奧巴馬總統執政後期,美國共和黨在國會佔據了大多數,他最後一年任期,基本就是“跛腳鴨”。

    總之,美國政權是一個多方面牽制的機制,誰也無法擁有絕對權力。即便如此,也有意外的情況發生,無論如何,能整合相當國會議員意向的人,都是總統之下最有實權的人,乃至於可以超過總統,比如是國會多數黨黨鞭、或者可以聚合半數以上議員意向的人。

  • 4 # 精準贏銷

    美國是實行共和制的家 ,它的主要特點是實行三權分立,分別是:

    擁有立法權的國會

    擁有行政決策權的美國總統,其還擁有是美國陸軍與海軍的總司令;

    擁有司法權的由美國最高法院與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

    三權分立是相互制約的關係。

  • 5 # 姜運倉

    答案是確定無疑的,美國總統就是美國權力最大的個人!

    雖然美國實行的是“三權分立,權力制衡”原則,但立法與司法權力更多強調的是團體權力,比如美國國會不但有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而且國會的議員有數百名,他們只能透過投票多數來行使權力;而在行政權的行使中,總統個人的作用就要大得多。

    在美國總統的權力光譜中,他(她)既是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有權提名高階行政官員;同是又是美軍總司令,關鍵時刻可以繞過國會發動短期的軍事行動;可以否決國會決議(國會只有三分之二多數才能反否決);有權提名大法官等。

    在美國權力體制的執行過程,美國總統的權力有擴大的趨勢,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要管轄的事務越來越多,總統掌握的行政資源也豐常非富,這有利於其在權力的爭奪中處於優勢地位。特別是當美國的總統個人能力出眾或具有強勢作風時,行政權力的作用範圍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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