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飛機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以能放入座位上的行李艙或座位下的空位為準。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攜帶兩件;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攜帶一件。上述每件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20x40x55釐米,總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辦理託運不能超過20公斤。酒類物品不可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執行李交運。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類物品,交運數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間的,交運總量不得超過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辦理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附航空飛行乘客相關細則事項如下:一、嚴禁旅客在托執行李中夾帶打火機、火柴。 旅客可隨身攜帶一隻打火機(防風式打火機除外)或一盒火柴乘機。經過安檢時,旅客應主動將打火機、火柴交由安檢人員單獨接受檢查。 二、乘坐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攜帶液態物品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7年3月17日釋出的《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的有關規定。 三、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經過安檢時,可隨身攜帶單件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總量不超過1000毫升的液態物品,但屬於民航法規禁止旅客隨身攜帶的易燃易爆液態物品除外。 酒類物品不可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執行李交運。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類物品,交運數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間的,交運總量不得超過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辦理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四、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可攜帶乘機旅途必需的液態藥品,但需出示有本人名字的醫院證明或者醫生處方;有嬰兒隨行的旅客攜帶的液態乳製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准予攜帶乘機。 五、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後果的,責任自負。 六、此公告自2008年12月20日開始實施。中國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14日釋出的《關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2008年4月7日釋出的《關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同時廢止。
乘坐飛機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以能放入座位上的行李艙或座位下的空位為準。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攜帶兩件;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攜帶一件。上述每件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20x40x55釐米,總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辦理託運不能超過20公斤。酒類物品不可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執行李交運。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類物品,交運數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間的,交運總量不得超過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辦理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附航空飛行乘客相關細則事項如下:一、嚴禁旅客在托執行李中夾帶打火機、火柴。 旅客可隨身攜帶一隻打火機(防風式打火機除外)或一盒火柴乘機。經過安檢時,旅客應主動將打火機、火柴交由安檢人員單獨接受檢查。 二、乘坐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攜帶液態物品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7年3月17日釋出的《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的有關規定。 三、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經過安檢時,可隨身攜帶單件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總量不超過1000毫升的液態物品,但屬於民航法規禁止旅客隨身攜帶的易燃易爆液態物品除外。 酒類物品不可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執行李交運。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類物品,交運數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間的,交運總量不得超過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辦理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四、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可攜帶乘機旅途必需的液態藥品,但需出示有本人名字的醫院證明或者醫生處方;有嬰兒隨行的旅客攜帶的液態乳製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准予攜帶乘機。 五、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後果的,責任自負。 六、此公告自2008年12月20日開始實施。中國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14日釋出的《關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2008年4月7日釋出的《關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