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不論其死亡原因如何,均按照其生前的職務或對社會的貢獻及知名度,確定移交給相應的檔案館儲存,具體做法是:(1)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儲存5年後,移交中央檔案館永久儲存。(2)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管理的司局級職務的幹部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儲存5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儲存,並按《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期限,移交中央檔案館永久儲存。(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司局級職務的幹部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5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儲存,並按規定期限,移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館永久儲存。(4)全國著名的科學家、藝術家、教授和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知名人士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5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儲存,並按規定的期限,移交同級檔案館永久儲存。(5)其他幹部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儲存5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儲存,並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規定進館。
死亡幹部的檔案在向檔案館移交前,一般採用與現職幹部的檔案分離單獨集中保管的方法。其提供利用,按查閱現職幹部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檔案移交檔案館後的管理、利用,按檔案館的規定執行。
死亡幹部的檔案,向檔案館移交的準備工作有兩項:①原管理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縮微或影印方式,儲存部分材料,也可把死亡幹部的簡歷或簡況輸入計算機貯存,以備查考。②按照檔案館接收規定,做好檔案的整理立卷等工作,不允許移交零散檔案材料。
根據有關規定,不論其死亡原因如何,均按照其生前的職務或對社會的貢獻及知名度,確定移交給相應的檔案館儲存,具體做法是:(1)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儲存5年後,移交中央檔案館永久儲存。(2)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管理的司局級職務的幹部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儲存5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儲存,並按《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期限,移交中央檔案館永久儲存。(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司局級職務的幹部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5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儲存,並按規定期限,移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館永久儲存。(4)全國著名的科學家、藝術家、教授和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知名人士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5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儲存,並按規定的期限,移交同級檔案館永久儲存。(5)其他幹部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儲存5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儲存,並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規定進館。
死亡幹部的檔案在向檔案館移交前,一般採用與現職幹部的檔案分離單獨集中保管的方法。其提供利用,按查閱現職幹部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檔案移交檔案館後的管理、利用,按檔案館的規定執行。
死亡幹部的檔案,向檔案館移交的準備工作有兩項:①原管理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縮微或影印方式,儲存部分材料,也可把死亡幹部的簡歷或簡況輸入計算機貯存,以備查考。②按照檔案館接收規定,做好檔案的整理立卷等工作,不允許移交零散檔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