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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267459292996

    題主你說的這個要分清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所謂“逃逸”其實僅僅是指刑事責任,也就是交通肇事罪,如果肇事者當場沒有跑後面才逃避法律責任則不可能構成逃逸。再說“逃逸”刑法理論和司法解釋是有觀點分歧的,司法解釋原文是“逃避法律追究”構成“逃逸”,刑法理論認為只要當場不救助被害人就是“逃逸”。具體舉例就是,比如高速上撞人以後不逃跑原地等交警,但是也不報警也不救助,按司法解釋就不是逃逸,而按刑法理論這就構成逃逸,司法解釋側重於保護社會秩序,而刑法理論側重於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孰優孰劣此處暫不評價。還有關於“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認定容易理解錯誤,需要特別強調。“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一種法定刑升格條件,普通交通肇事罪在三年以下處刑,而“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則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處刑。此處要特別注意的是“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必須是在先前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礎上再逃逸緻人死亡的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舉例說明,比如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而後逃逸緻重傷人員死亡的只構成普通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因為先前肇事致一人重傷的時候並未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後逃逸緻重傷人員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把“逃逸”又當做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又當做“逃逸緻人死亡”法定刑升格情形的構成要件則屬於雙重評價。再如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此時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後逃逸又致重傷人員死亡的,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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