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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善若水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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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番薯爸爸
有包月的,物業說不辦了。現在只有按時間交錢。差太多了,不公平,都是業主。還是公共場地,投訴物價局,市長熱線,沒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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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本案例給出的資訊可能有誤:地面車位屬全體業主共用,不得買賣,故以下筆者提及車位不限於地上。
如果沒有租賃或者買賣車位,要想在小區內停車,需要先了解以下事實:
一、小區是否除了租賃或者購買車位以外,有無臨時停車位,供業主使用。即除了批發出去的車位(租購)外,是否還有零售的(臨停)。
二、小區的車輛管理方案是如何規定的?不讓未租購車位的車輛進入,是針對所有的業主,還是少數業主?
從題主的意思表達中猜測,小區的車位應該是較緊張,除了租賃和購買車位外,臨時停車位也可沒有多少富餘,題主想以業主的身份進園停車,其要求未得到滿足。從描述中看,這當中應該不存在個人恩怨問題,即物業故意刁難題主。那咱們來分析一下,小區車位存在幾種狀況,題主怎麼辦:
1、小區屬人車分流設計,仍有產權車位和租賃車位出售或出租,且無臨時停車位。這種情況下,題主除了購買或者租賃車位外,沒有其他辦法。
2、小區車位已全部出租或售出,且無臨時停車位。題主除了高價求轉讓車位外,短期內別無它法,只能自己留意,到下一個租賃期,提前報名。
3、小區車位已全部出租或售出,但有臨時停車位。這種情況下,題主既不願買,又不願租,那麼自己的車輛可以按臨時計費方式入園停放,先到先得,額滿即止。
如果業主對小區的車輛管理方案不滿意,限制過多,那麼待到成立業主大會之後,大家共同商議是可以重新修訂車輛管理方案。
購買房產和購買車位是兩個完整的法律概念,不是有絕對的關聯關係,不完全等同。一般來說,購買房產,簽定的購房合同中(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會對業主承諾,業主的車輛可以如何行使權力,一般籠而統之的會說遵守物業公司的管理規定。
這也是為什麼購買車位是單獨的一個合同,租賃車位也是單獨的合同。這就是說明購買房產後,即獲得的業主身份跟有無權利在小區內佔位停車沒有必然的關係。
一個封閉管理的小區,原則上,小區的車位僅供業主和業主的許可人的車輛合理地停放。在這個邏輯關係上,購租車位的業主才保證有入園停車權。
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富裕的臨時車位,其他業主才可以計時付費的方式停放自己的車輛,但前提是要有富裕的臨停車位,額滿即止。
如果業主僅以自己是業主之名義,在既未購買或租賃車位,且小區沒有富餘的臨時停車位前提下,強行要求進入小區以長時停車是欠缺道理的。
試問,車輛進來沒有合法停放之地,你將車停哪裡?如果勸阻不聽以此仍胡攪蠻纏,更有耍流氓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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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業主聯名簽字強烈要求物業給沒有車位的車子進小區,這樣就可以進了,回頭再投訴物業不管導致自己車位被佔,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