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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音樂人高階

    按理說沒有住人就不應該有物業費。物業費是得到具體合格的服務才可以給,不合格應該處罰物業,這樣物業應該給業委會50萬以上押金才可以。不是有物業進入就必須給物業費的。另外物業費是總稱不是基礎費,大家必須清楚!

  • 2 # 山東李廣友

    如果房子在一個已經實行了物業管理的小區裡,該不該,本不應是個問題。

    之所以成為問題則是因為業主對物業費了解不深甚至是知之甚少。

    閒置的空房,顯然是已經被業主實際的佔有和控制!閒置當然也是業主對於自己房屋的一種有別於居住或者出租的資產處置方式,這對於對房屋這種不動產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的業主而言顯然是一種自主安排。

    自住的不動產可以升值,閒置的房屋當然也可以升值,自主升值屬於業主,閒置的升值也是屬於業主,這個肯定是沒有爭議的吧!但是,為什麼收益可以毫無疑問的進行主張,而成本就會不願意心甘情願的負擔?這恐怕是一種趨利避害的心理機制在起作用。這是個“情”。

    再說個“理”,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裝置、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專案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從這個描述以及實務上來看,物業管理服務所有的工作內容並不和房屋的使用狀態產生必然的聯絡,就是說,即使是房屋閒置,對於這位業主而言也就僅僅是減少乘坐電梯的能耗、減少小區生活垃圾的產出量等而已,但是由於一個小區有著很多的業主,那些基礎的服務內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來執行,這就決定了,個別業主的閒置房屋,並不會降低物業服務企業的成本開支,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反而還會增加物業企業的管理風險,比如冬季供暖季管道凍傷、各類管道保修期內的質量事故影響等等。

    最後說“法”,對於空置房屋,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有些地方的地方法規也進行了考慮和安排,比如有些地方就規定對於已經交付未實際居住的房屋,按照收費標準的70%來繳納物業費。儘管不盡合理,但是也算是一種制度性安排!但更多的則是未考慮這一特殊的情形,這似乎關係到不動產持有環節的負擔和成本問題。不同的地方有著不同的政策導向。

    是否居住,從來就不是“該不該”交物業費的標準和理由。

  • 3 # 銳眼說小區

    這句話我們推而廣之,之後就會發現挺有趣的。比如:

    “火車上閒置的座位,乘客該不該出錢買票?”反正閒著也是閒著。

    “飯店裡一天的剩菜剩飯,顧客應不應該出錢?”反正總比浪費倒了要好。

    “醫生在空閒時間看病,應不應該有報酬?”反正閒著也閒著。

    “賓館空閒的房間有人住了應該不應該收錢?”反正閒著也是閒著。

    “即將過期的食品,有人要了,應該不應該收錢?”收錢無人買了過期就浪費了。

    “如今人人都用手機,電話機應該不應該再收錢?”反正已經是淘汰產品了。

    相信很多人還可以同樣列出很多很多,那麼,你能列出些什麼呢?列列看看!

  • 4 # 13937867217

    有服務,有收費。房屋空置,物業沒有服務嗎?小區垃圾堵你家門可以嗎?窗戶被打碎可以嗎?你進屋沒有水電可以嗎?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如果齊達內接手歐冠淘汰賽階段的曼聯,是不是預示著曼聯也將開啟歐冠連冠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