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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套房子租給一個姑娘住,租金兩千五,一個月押金,一個季度付一次房租,一月一號前就該交下一個季度的房租了,到時間沒交,問她說家中老人生病,月底再給我。到月底了,再問,說在等兩天。我也同意了。年前兩天還沒給,我再問,說還要等幾天,今天都初二了,大過年的,我都不知道咋開口了! 她是做生意的,可能生意也不是很好做,家中老人生病要花錢,我能理解,但是,我也我要用錢的,以為疫情對老公公司影響很大,現在工資也是不如以前。 我該咋催她?還是直接通知她搬走呢?大家能幫我支支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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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獨自前行610

    當初沒交押金嗎?交了押金的話從押金里扣除,沒交的話看他是不是最近手頭緊張,如果是那就緩一下吧,如果不是,那就趁他在家堵住他,讓他給錢走人。如果是惡意欠錢不給的情況下。

  • 2 # 袁氏屋語

    租客欠租一個多月了,催了幾次都不給,建議給與承租方最後支付租金的期限,超過最後支付租金期限,出租方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根據出租方訴說,租金支付方式是“押一付三”,即押金數額為1個月租金,租金按3個月(一個季度)為一期支付。承租方以家中老人生病為理由拖欠租金,出租方為了保持租賃合同的穩定性,已經給了承租方寬限期。

    現在承租方已經拖欠1個多月的租金,超出了押金數額。而押金作為租賃保證金,主要是用於衝抵承租方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為了保護出租方的租金收益,出租方可以依據《民法典》第722條之規定來進行處理,第722條規定內容為: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方可依據上述規定,要求承租方在合理期限內必須支付租金(比如10天),這是最後的支付期限,超過這個期限,承租方還未支付所欠的租金,出租方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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