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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袁氏屋語

    《民法典》施行前房屋租賃到期,承租人不享有優先承租權,除非《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了優先承租權

    《民法典》第734條規定了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在《民法典》實施前,承租人不享有優先承租權。在房管局與市場監督管理局監製的《房屋租賃合同》規範文字中只突出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而針對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續租的問題一般約定如下:

    承租人如到期要求續租,應在租約期屆滿前的約定日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續租租期及續租租金等內容由雙方另行簽訂合同確定。

    若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續租,則承租人應在合同租期屆滿後約定日內返還該房屋,逾期返還該房屋的,承租人承擔租金及違約金。

    出租人不給與承租人優先承租權的考慮,一方面是對承租人的為人和信譽不瞭解,另一方面是為了保障租賃收益的穩定性

    如果事先確定了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而承租人經常拖欠房租誠信差,這將損害出租人的收益穩定性。

    只有在出租人對承租人充分認可下,後期房屋租賃中出租人才會考慮給與承租人優先承租權,並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加以約定。

    另外,《民法典》規定的承租人優先承租權是“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即承租人行使該權利時的租賃條件應當與第三人同等。若第三人給出的房租比承租人高,承租人將喪失優先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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