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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00754105683

    1、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2、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四)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4、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列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汙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5、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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