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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543358637863

    離婚前後辦理都是協議書公證,此時公證處主要關注雙方的簽字行為,當然同時也會對文書內容做審查。離婚前或後辦理公證,公證處對當事人申辦公證所需要提供的資料會有不一樣的要求。

    如果是離婚前辦理的,屬於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如果是離婚後辦理的是離婚協議書的公證(可以與留在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書一樣或者不一樣)。

    這裡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協議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而,離婚協議書裡面應該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於是,要透過離婚協議來處理的話,前提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辦理的夫妻財產協議,可以針對個人財產或者婚後的共同財產。案件涉及的房產是婚前購買,各自佔有二分之一。我們認為這應該是婚前的個人財產。那麼該房產並不屬於離婚協議書裡需要去進行分割的財產。即有了房管部門的意見了。

    如果你打算透過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對該房產的歸屬進行一個1%、99%的約定,個人認為是不可行的。主要是這個比例奇特,我不知道這是否是對“共同所有”的正確解讀??如果共同所有意味著比例相同,你配偶佔有50%,她僅能透過約定將其中的25%約定予你,那麼應該是25%、75%的比例。如果共同所有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隨意約定比例,那…就沒問題吧。

    不過透過贈與合同處理就沒有任何毛病了。

    但是哪一種所需要的費用更低我就不清楚了。需要考慮公證費+稅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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