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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讀五遍

    自然人投資者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的要求如下:

    1、一類投資者(可交易基礎層、創新層及精選層股票):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200萬元以上(不含透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且前30個交易日中有5個交易日(含)以上日終資產不低於200萬。

    (2)具有《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

    2、二類投資者(可交易創新層及精選層股票):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150萬元以上(不含透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且前30個交易日中有5個交易日(含)以上日終資產不低於150萬。

    (2)具有《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

    3、三類投資者(僅可交易精選層股票):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100萬元以上(不含透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且前30個交易日中有5個交易日(含)以上日終資產不低於100萬。

    (2)具有《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

    注:自然人投資者投資/工作/任職經歷要求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2)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3)具有《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任職經歷。(屬於《證券法》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 發行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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