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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書書958

    郭某在上班途中撿到錢包一個,裡面有失主的身份證和信用卡各一張。郭某根據人們常用的生日試出信用卡密碼,從信用卡提出八千元現金自己消費,失主在收到簡訊的消費取現提醒後,發現自己的信用卡丟失,馬上報警,並凍結信用卡,郭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

    《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其中,“數額較大”是指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數額巨大”是指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1)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郭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取走卡內8萬千元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信用卡許騙罪,將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如果撿到他人信用卡後使用但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比如數額不足5000元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另外,即使撿到信用卡不使用或者達不到5000元的定罪標準的,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也會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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